?勇、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魯02民終10082號
判決日期:2017-11-27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勇因與被上訴人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7)魯0202民初363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勇上訴請求:撤銷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7)魯0202民初3636號民事裁定,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在認定事實上、適用法律上及對證據的認定均存在錯誤,從而造成本案的錯誤裁定書等。
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陳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21485.97、殘疾賠償金8074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1天620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20000元、陪護費10000元、鑒定費11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事實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原告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并未報警,原告提供的人證及書面證言均為其單位和單位同事,原告未能提交被告侵權的直接證據,原告目前提交的證據缺乏真實性和與本案的關聯性。即本案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是本案的直接侵權人,其不能證明青島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告可在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是本案適格被告的情況下再行起訴,因此本案依法應予駁回。裁定:駁回陳勇的起訴
判決結果
一、撤銷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2017)魯0202民初3636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松
審判員趙鑒
審判員周長亮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璐
判決日期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