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輝、漳州市正發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閩06民轄終230號
判決日期:2017-11-27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文輝因與被上訴人漳州市正發鋼結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2017)閩0681民初479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陳文輝上訴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晉江市內坑鎮潘厝村潘園新路52號,故本案應由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管轄,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管轄。
被上訴人漳州市正發鋼結構有限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洪麗萍
審判員易惠蓮
審判員林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藝云
判決日期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