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江蘇毓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滿洲里聯眾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內07民轄終28號
判決日期:2017-08-08
法院: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滿洲里聯眾木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眾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滿洲里市人民法院(2017)內0781民初6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聯眾公司上訴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起反訴應當在法庭調查結束前提出。該案并未開庭也未進行實體審理,未到提出反訴的最后期限,故一審裁定稱該案本訴與反訴標的額未超出一審法院受案標準缺乏事實依據,另外,一審裁定稱開庭時間已過的說法與法律規定的提出反訴的期限相悖,不應以開庭時間來確定該期限,而應以案件實體審理且法庭調查結束前為提出反訴的期限。故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確定該案由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江蘇毓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毓恒公司)未作答辯。
滿洲里聯眾熱電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薛忠衛
審判員張赫男
代理審判員劉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娜娜
判決日期
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