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與瑞安市土地調查登記測繪事務所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381民初8504號
判決日期:2017-04-05
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瑞安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安市水務公司)為與被告瑞安市土地調查登記測繪事務所(以下簡稱瑞安市土地測繪所)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訴,案經瑞安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以簡易程序立案,后因案情復雜,于2016年10月18日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瑞安市水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盈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瑞安市土地測繪所的法定代表人沈天添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瑞安市水務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立即返還原告不當得利款343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失。事實和理由:2012年6月3日,原、被告簽訂兩份測繪合同,分別約定原告將飛云片管線點位放樣、莘塍片Ⅰ標段管線點位放樣測繪項目交由被告測繪。測繪項目完成后,原告分別需支付被告測繪費用5950元、8400元。2012年6月30日,原、被告又簽訂一份測繪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莘塍片Ⅱ標段管線點位放樣測繪項目交由被告測繪。測繪項目完成后。原告需支付被告測繪費用19950元。項目完成后,被告分別開具了三張發票給原告,費用合計34300元。由于原告工作人員未將發票及時入賬,待被告催款時,無法找到該三張發票。于是根據財務的相關規定,原告指派工作人員到被告處復印了三張發票記賬聯并加蓋了被告公章,于2013年1月7日將費用合計34300元支付給被告。2013年10月,原告工作人員又找到了該三張發票,由于未與財務做好交接,在完成支付審批后,將費用合計34300元分別于10月30日、11月8日再次予以支付。之后,原告在審計時發現多付了34300元給被告,故發函給被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6月底前歸還,但被告均置之不理。隨后,原告又多次指派工作人員去被告處處理此事,被告均以負責人未上班為由拖延返還。綜上所述,測繪項目完成后,原告多付了被告測繪費用34300元,故被告應承擔返還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準如訴請求。
被告瑞安市土地測繪所未作答辯。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以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
2、被告非公司企業法人基本情況二份,以證明被告的主體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
3、測繪合同三份、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四份、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發票聯)三份、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記賬聯)三份、函一份,以證明原告遭受損失及被告不當得利34300元的事實。
被告瑞安市土地測繪所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其自愿放棄抗辯權、質證權。本院對上述證據認定如下:上述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能夠證明待證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被告瑞安市土地調查登記測繪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返還原告瑞安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測繪款3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58元,由被告瑞安市土地調查登記測繪事務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連永考
人民陪審員曹高鋒
人民陪審員劉海彬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代)書記員鐘芳輝
判決日期
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