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金誠不動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與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陜0323民初995號
判決日期:2017-08-08
法院:岐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寶雞金誠不動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雞金誠不動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馮秀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雞金誠不動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訴稱,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評估費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原告對岐山縣國土局擬收回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同時約定該評估費12000元由被告承擔,自原告開具發票之日被告支付全部評估費用。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發票,被告僅支付評估費6000元,其余一直拖欠。原告催要后,被告承諾2017年6月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現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原告對岐山縣國土局擬收回一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進行評估,同時與被告約定該評估費12000元由被告承擔,自原告開具發票之日被告支付全部評估費用。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發票,被告僅支付評估費6000元,其余一直拖欠。原告催要后,被告承諾2017年6月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告提供的評估費發票復印件1份,網上銀行電子回單1份在卷佐證,經審核屬實已于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原告評估費6000元。
如果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寶雞雍興玻璃纖維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紅社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院印)
書記員王佩玉
判決日期
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