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紅武與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新0104民初8376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紅武與被告新疆機場集團天緣酒店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緣酒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紅武,被告天緣酒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云娜、陳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紅武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100元;要求被告報銷2013年至2017年5月的冬季采暖費5832.64元。事實和理由:我于2013年6月入職被告天緣酒店從事保安警衛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7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6月1日,接到被告單位通知該崗位已經低價外包出去,被告要求我在空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上簽字并注明“因甲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第27條”字樣,屬于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被告未按照勞動合同第27條的約定給予賠償。我在被告處工作4年,被告從未報銷我的采暖費。因此,申請仲裁,現原告不服烏高(新)勞仲[2017]第826號仲裁裁決書,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天緣酒店辯稱,原告所述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單位將安保工作外包,與原告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解除勞動關系。原告簽訂離職協議后也領取了經濟補償。原告不屬于我單位享受采暖補貼的人員范圍,我單位不應報銷原告的采暖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6月19日,原告姚紅武入職被告天緣酒店從事服務工作。當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9日。
2017年6月1日,原、被告簽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并標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解除勞動關系。原告從被告領取了經濟補償30284.79元。
另查明,被告天緣酒店于2012年11月20日下發的新機場酒店發[2012]46號“關于發放供熱采暖費補貼的通知”,根據該文件,原告不屬于被告單位享受采暖補貼的人員范圍。
因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報銷冬季采暖費等事項存在爭議,原告姚紅武作為申請人,將被告天緣酒店列為被申請人,向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烏高(新)勞仲[2017]第82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原告姚紅武)的全部仲裁請求。原告姚紅武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簽領確認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新機場酒店發[2012]46號“關于發放供熱采暖費補貼的通知”、證人證言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存卷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姚紅武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姚紅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津艷
人民陪審員陶秀琴
人民陪審員王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羅錦縵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