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麗霞與內蒙古甘河林業局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內0723民初1450號
判決日期:2018-12-25
法院: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霍麗霞與被告甘河林業局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麗霞、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海,被告內蒙古甘河林業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霍麗霞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給付墊付養老保險費7293.88元,及加收的銀行利息10361.75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自1989年開始在甘河林業局第四中小學從事教師工作。2007年末,學校全部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歸屬鄂倫春自治旗教育局管理。2017年9月20日原告接到甘河第一小學校通知要求補繳199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為此原告與其他幾個學校教師找到甘河林業局主管勞資的副局長,答復說:"沒有你們的養老金繳費編號,你們是知青。"就這樣拒絕為原告補繳養老保險金。如不能及時繳費,將要繼續補繳銀行利息,原告只好將由甘河林業局補繳的12%的養老保險費7293.88元和加收的銀行利息10361.75元全部自己繳納到甘河地稅分局,原告與被告建立了勞動關系,被告就應該為原告承擔養老保險費的繳納,這也是被告的法定義務。請人民法院維護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為其墊付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共計17655.63元。
內蒙古甘河林業局辯稱。1.就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本案是一個很明顯的勞動爭議,是涉及養老金爭議的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機構受理進行勞動仲裁,法院應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以不當得利提出起訴,實屬適用法律錯誤,不當得利是取得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資金自始至終都在被告的專用資金賬戶里,被告沒有從原告人處非法取得,只是向原告支付這筆款項沒有國家政策的規定和法律的依據。3.原告人所計算的全額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已繳納了養老金,應視為對繳納養老金行為的一種默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自1989年開始在甘河林業局第四中小學從事教師職工。2007年末,學校全部按照國家文件要求歸屬鄂倫春自治旗教育局管理。原告在2017年9月20日接到甘河第一小學補繳199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養老保險費的通知后,與原單位甘河林業局協商未果后,自己補繳了全部養老保險費(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20%)。并提供了鄂倫春自治旗再就業服務中心2017年12月5日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核定表;鄂倫春自治旗地方稅務局甘河地稅分局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證明原告霍麗霞已繳納了1992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個人養老保險費12156.48元及利息10361.75元。被告對上訴事實及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認為被告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自始自終都在被告的專用資金賬戶里,被告沒有從原告那里非法取得,只是向原告支付這筆款項,沒有國家政策的規定和法律的依據,被告未舉證證明其主張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河林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墊付的養老保險費7293.88元及被加收的銀行利息6217.04元。
二、駁回原告霍麗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1元,由被告內蒙古甘河林業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剛
人民陪審員張偉
人民陪審員謝志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焱
判決日期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