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允強與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982民初3735號
判決日期:2017-12-25
法院: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允強與被告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岳公司)、新泰市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谷里建筑公司)、宋振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允強委托訴訟代理人葛振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魯岳公司、谷里建筑公司、宋振江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姚允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工程款520000元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宋振江簽訂《水、電、消防、通風安裝合同》,約定原告具體施工由被告谷里建筑公司承建的新泰市城陽銘座8號樓地下車庫、水、電、通風、消防安裝工程,并約定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合同價款采用按實結算。2016年8月6日雙方對工程進行了結算。被告宋振江于2016年10月20日為原告出具欠條兩份,內容為“今欠到姚允強城陽銘座8號樓地下車庫安裝工程款500000元”、“今欠到姚允強車庫噴淋安裝人工費20000元整”,同時為原告出具保證書,保證于2016年12月23日前還清所欠工程款,逾期未還的,另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該工程是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給谷里建筑公司的,并且一直欠付工程價款,三被告應對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被告魯岳公司未答辯。
被告谷里建筑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一、該案中被告谷里建筑公司是該工程的承包方,因此對于原告的工程欠款被告谷里建筑公司無責任。二、該案中被告宋振江給原告書寫的欠條,對被告谷里建筑公司無法律約束力,與被告谷里建筑公司無關。原告承攬的8號樓地下車庫水、電、通風、消防安裝工程現在還未竣工,且未經驗收,也還有不符合標準的地方。綜上應駁回原告對被告谷里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宋振江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三被告因未出庭未予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關于被告谷里建筑公司是否欠付宋振江工程款及數額及被告魯岳公司是否欠付被告谷里建筑公司工程款及數額,本院依職權向被告谷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松虎進行調查,被告谷里建筑公司陳述“……谷里建筑公司不欠宋振江的工程款,魯岳公司撥付給谷里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其中屬于宋振江的部分款項已全部支付給宋振江,魯岳公司是按進度撥付的工程款,目前已按進度全部撥付完畢,為了讓宋振江盡快完工、支付農民工工資,谷里建筑公司還替宋振江墊付了170多萬元。有宋振江簽的收款收據為據”。經質證,原告認為被告谷里建筑公司為逃避責任做虛假陳述,被告魯岳公司現在還欠宋振江工程款,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經驗收和完工,如果沒有驗收完工的話,被告宋振江不會和原告進行結算出具欠條、證明條。對收款收據、收到條是否是宋振江的簽名不知情,請法院認定,該證據不能證實谷里建筑公司不欠付宋振江工程款。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8日被告谷里建筑公司將其從被告魯岳公司處承包的新泰市城陽銘座8號住宅樓及地下車庫轉包給被告宋振江,雙方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2016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宋振江簽訂《水、電、消防、通風安裝合同》,被告宋振江將城陽銘座8號樓地下車庫水、電、通風、消防所有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約定2016年4月15日完成。同年9月10日被告宋振江為原告出具欠條,寫明“今欠到姚允強車庫噴淋安裝人工費20000元”,10月20號被告宋振江再次為原告出具欠條,寫明“今欠到姚允強城陽銘座8號樓地下車庫安裝工程款500000元”,同日被告宋振江向原告出具保證書,寫明“保證于2016年12月23日前還清所欠姚允強安裝工程款500000元整,逾期不還,另賠償損失100000元整”。另查明原告及被告宋振江均沒有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已驗收合格交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宋振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姚允強工程款520000元及經濟損失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姚允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0元,由被告宋振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雪麗
審判員侯詩征
人民陪審員李樹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武金萍
判決日期
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