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格林德智能精儀科技有限公司、武漢市天虹儀表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鄂01民轄終834號
判決日期:2017-09-26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廈門格林德智能精儀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市天虹儀表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214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廈門格林德智能精儀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中僅約定合同簽訂地為武漢市,并未明確為武漢市洪山區,因此合同對于簽訂地存在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6)鄂0111民初214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管轄。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武漢市天虹儀表有限責任公司(買方)與廈門格林德智能精儀科技有限公司(賣方)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第4條約定:在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光明
審判員嚴樹華
審判員劉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茜
判決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