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楠與北京超星數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京0108民初53199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宋楠與被告北京超星數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星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楠、馬月與被告超星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微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宋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超星公司支付2018年6月斷交社保損失30000元;2、超星公司支付因強制加班造成的身體受損賠償費用100000元;3、要求超星公司對其公司部門領導李某與員工潘某公開辱罵宋楠的行為進行公開道歉,超星公司承擔相應賠償20000元。事實與理由:宋楠主張,超星公司沒有按時繳納2018年6月的社保,給我造成了醫療的損失,我每個月要去醫院可能要花幾千塊錢。公司要求強制要求通宵加班,我要的不是加班費,加班費我已經另行主張,我主張的是身體損害賠償。超星公司的部門領導和員工對我造成了精神損害,我要的是精神損害賠償。
超星公司辯稱,不同意宋楠的訴訟請求,我公司已經為宋楠補繳了2018年6月的社保,宋楠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宋楠與超星公司簽訂有期限自2018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制。
宋楠主張在職期間,超星公司未及時為其繳納2018年6月的社會保險費用,導致其就醫無法報銷。2018年11月初,經公司要求將票據提交給超星公司,超星公司告知其進行手工報銷。宋楠就加班工資一節另案提起仲裁,其主張因為加班導致其病情加重,同時,李某及潘某在朋友圈對其進行了辱罵,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宋楠對其主張,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截圖等作為證據。超星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超星公司主張已經為宋楠在社保部門進行了手工報銷。對此,超星公司提交了門診上傳費用審批表,顯示宋楠符合醫保報銷的費用為1409.71元,醫保不予報銷的金額合計756.12元。審核日期為2018年11月21日。宋楠認可證據的真實性,但主張差距較大,其提交了4000余元的票據,同時也尚未收到社保部門支付的1409.71元。同時,還有一張票據因為丟失了原始發票,故其至醫院重新開了流水和證明,拿到醫保中心,醫保中心向其告知至2019年4月才能進行報銷。
宋楠以要求超星公司支付社保損失、加班造成的身體健康損失、公開道歉、賠償損失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宋楠不服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于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宋楠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宋楠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文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施延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