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蘭萍與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冀0204民初842號
判決日期:2017-09-26
法院: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蘭萍與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蘭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吳安心,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蘭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賠償李家峪儲灰場損害原告房屋【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唐古集用(王農宅)第(2002)27049號】經濟損失1591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祖居唐山市古冶區王輦莊鄉甘雨溝村,自建一處房屋居住,并于2003年11月20日取得唐古集用(王農宅)第(2002)27049號宅基地土地使用權。陡河發電廠為了安置燃煤產生的粉煤灰,在甘雨溝村的西北邊建設了李家峪儲灰場。1983年,李家峪儲灰場投入使用。現李家峪儲灰場劃歸陡河發電廠的全資子公司被告所有。從2001年起,李家峪儲灰場開始滲水損害原告的房屋,以后滲水情況一年比一年重。首先是導致房屋基礎潮濕,冬天墻壁從墻角往上結冰,如同冰窖,無法入住,其次墻皮裂縫,墻皮大面積脫落,現已成危房。從2005年起,原告一直到有關部門信訪,要求陡河發電廠賠償原告房屋經濟損失。通過原告信訪,2009年11月13日,原告與陡河發電廠書面同意按《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18】130號)規定解決原告房屋損害賠償問題,但陡河發電廠借故拖延,至今不按規定給原告解決,原告房屋至今仍然在受李家峪儲灰場滲水損害。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原告房屋損害賠償問題,現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已過訴訟時效。根據原告訴狀表述其房屋在2001年出現損壞,2009年其同意按《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18】130號)(以下簡稱130號文)解決賠償問題,所以無論損壞是否由被告造成,都已過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二、被告作為被訴主體不適格。市委、市政府對原告所訴問題以公文的形式作出了解決方案(即130號文)。該方案明確了此類問題的解決程序,被告只是配合市支重辦、各區縣政府解決,并且已經完全按照130號文的規定處理完畢。原告關于此問題應當找相關行政機關協商解決,而不應找被告,也不應將被告起訴,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原告的所謂訴求早已解決。2007年4月5日,被告、王輦莊鄉、甘雨溝村、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達成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全村91戶共31萬元,被告追加補償14.45萬元。原告已經簽字并領取賠償款,那么原告的損失已獲得賠償。同時根據協議約定“此賠償款發放后,村民不得對本協議涉及的賠償再次提出賠償要求”,所以,原告已經收到賠償款且不應再向電廠提出賠償要求。綜上所述,懇請貴院在核清案情的情況下,支持被告的答辯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原告房屋損害的事實及原因。
原告張蘭萍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材料,當庭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李家峪儲灰場照片復印件9頁17張,原件在古冶區法院(2014)古刑初字106號刑事卷宗中,證明李家峪儲灰場的地形地貌,原告張蘭萍房屋受損的狀況。證據二、原告從電腦下載的衛星云圖,證明被告的儲灰場與張蘭萍住的位置。證據三、《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130號文),證據四、王輦莊鄉人民政府關于要求對甘雨溝村房屋損壞進行鑒定的申請【輦鄉報請字(2009)27號】,證據三、四證明1、李家峪儲灰場滲水。2、李家峪儲灰場滲水與原告的房屋受損有關聯性。3、對2008年11月6日之前的賠償方案予以變更。證據五、信訪事項辦理雙項責任書,證據六、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證據五、六證明1、李家峪儲灰場滲水,2、李家峪儲灰場滲水與原告的房屋滲水有關聯性,3、原告與被告同意按變更的賠償方案,即(2008)130號文進行賠償。證據七、唐山市甘雨溝村公眾參與環境圓桌會議錄像光盤,由環保部宣教中心錄制,證明李家峪滲水與張蘭萍房屋受損有關聯性。證據八、《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政府關于我區王輦莊鄉甘雨溝村張明等4戶房屋裂損問題懇請市政府支重辦協調解決函》(【2009】51號文件),證據九、《唐山市政府支重辦公室的復函》,證據八、九證明原告房屋受損與儲灰場滲水有因果關系,而不僅僅是關聯性。證據十、2009年11月11日王輦莊鄉政府與被告方簽訂的協議書,證明原告房屋受損與李家峪儲灰場滲水有因果關系。證據十一、被告儲灰場綜合治理驗收報告,證明1、被告儲灰場滲水損害周邊房屋的事實,2、被告李家峪儲灰場滲水與原告房屋滲水有關聯性。上述原告提交的證據,因被告均以原告超期舉證為由,不予質證,故本院對上述未經質證的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提交證據一、被告與王輦莊鄉政府2007年簽署的協議書,證據二、被告與甘雨溝村委會2007年簽署的協議書,兩份證據證明被告與王輦莊鄉政府就解決房屋損害問題在不認定法律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原告質證認可證據一、二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不認可關聯性,原告認為該兩份證據證明李家峪滲水與原告房屋滲水有因果關系,而不是關聯性。經審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可以證實被告與原告所在的村委會就李家峪儲灰場對村民房屋等設施造成損失達成理賠協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證據三、被告向鄉政府支付賠償款的憑證復印件8張,證明原告已經得到了補償款。原告對證據三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理由是付款是發生在2008年130號文件之前。經審查,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可以證實被告支付王輦莊鄉甘雨溝村賠償款373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2.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房屋損失數額及法律依據。
原告張蘭萍當庭提交證據十二、集體土地使用證【唐古集用(王農宅)第(2002)27049號】,證明張蘭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原告張蘭萍提出的鑒定申請,經過鑒定機構評估作價,對原告的房屋損失作出了滄鑒真價字【2018】第T07號評估結論書。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二不予質證;對鑒定結論發表質證意見為:在排除房主是誰的情況下,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鑒定結果認可,該鑒定書沒有作出鑒定結論,該房產的損害與被告沒有因果關系。經審查,因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十二不予質證,本院對該證據效力不予確認;鑒定結論具備真實性、合法性,與本案審理事實相關,本院予以確認,并依法確認原告房屋、圍墻損失共計15910元。
3.關于被告是否為適格的責任主體。
原告張蘭萍當庭提交證據十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質證認可證據十三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經審查,該證據具備真實性,但與本焦點問題的審理無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
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提交證據四、《關于落實市委有關陡電與周邊村矛盾問題協調會會議精神的工作方案》(唐辦字【2018】130號)。證明被告遵循130號文件的規定,與王輦莊鄉政府、甘雨溝村、保險公司簽訂四方協議,補償款由鄉政府支付,鄉政府、村委會具體發放,與被告無關,被告作為本案的被訴主體是不適格的。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對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被告是侵權責任人,原告與王輦莊鄉政府、甘雨溝村委會沒有授權委托關系,鄉政府、村委會無權代表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除非原告對鄉政府、村委會與被告之間簽訂了協議,事后予以追認,所以130號文不能否認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經審查,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但無法證明被告主張的事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4.關于本案是否超訴訟時效。
原告張蘭萍主張,原告的房屋現在受到李家峪儲灰場滲水的影響,侵害行為還存在,當庭提交證據十四、四份刑事判決書,分別是(2014)古刑初字第106號刑事判決書,(2014)唐刑終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書,(2015)古刑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2016)冀02刑終109號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形式有到被告的信訪辦主張訴求、通過政府的信訪部門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質證認為原告已超過法定的舉證時效,不同意質證,據此,本院對該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被告唐山陡河電力實業總公司出示其上述提交的證據一、二、四,認為是被告掌握的與原告有交集的最后一個時間節點。原告張蘭萍質證對證據一、二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關聯性不認可,理由是被告和王輦莊鄉政府、甘雨莊村委會的協議書是村委會簽訂的,在2008年11月4日130號文件之前,無法證明2008年11月4日以后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張過權利;對證據四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對證明對象不認可,原因在于原告正是以130號文在2008年11月4日以后持續向被告主張權利。經審查,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不足以認定原告訴請已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蘭萍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張蘭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杰
人民陪審員王麗娟
人民陪審員徐建茹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健
判決日期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