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潤芳、尹學君等與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云2932民初667號
判決日期:2017-07-13
法院:云南省鶴慶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柳潤芳、尹學君、尹學平與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學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旺柏、田茂松,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濤、馬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柳潤芳、尹學君、尹學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50000元、死亡賠償金334400元,被扶養人柳潤芳20年、尹學平1年的生活費計82383元,總計466783元扣除被告預先執付的40000元的余額為426783元,以被告承擔80%的責任進行賠付。事實和理由是,2017年5月26日上午,受害者尹旺德(原告柳潤芳的丈夫)站在自家大門頂平板上進行保養維護時觸碰到門頂上被告公司架設的10KV高壓線當場觸電死亡。我們認為由于被告存在如下過錯:1、原告戶家門口的電桿高度未達標準安全距離;2、在10KV高壓線附近沒有懸掛警示標志,線路也是裸線,導致村民降低了防范意識;3、被告公司的巡視員未盡到職責;4、被告公司在架設線路時沒經村組和農民同意,為此給附近農民增加了安全隱患。事后,經政府主持協商被告才預付了安葬費40000元。現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被告公司提出以上賠償。
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辯稱,1、事發地電線桿及高壓線均符合電力線路安全規定,也已履職到位;2、事發地建筑物沒有取得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筑;3、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在尹旺德一方,被告不承擔責任;4、原告要求賠償的計算有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死者及原告家屬均屬農村戶口,故賠償數額應根據各自責任劃分確定。
在庭審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A1、戶口簿一本,以證明原告三人與死者尹旺德的身份關系;A2、鶴慶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對龍珠村委會村民尹旺德意外死亡事故調查情況報告,以證明被告架設的10KV高壓線路不符合安全標準,導致了此次事故發生;A3、柳潤芳殘疾證一本,以證明柳潤芳生活不能自理;A4、松政復[2016]1號關于柳家余等53戶農戶建房申請使用農用地的批復,以證明尹旺德家是在所批宅基地內建房;A5、網絡下載打印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2017年存量基站電力隱患整治項目,以證明被告公司以此事故后正對安全隱患存在進行排查。
被告提供了如下證據:B1、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與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的資產交割確認函,以證明被告接手的時間是發生在2015年年底;B2、關于對死者尹旺德死亡的有關調解筆錄兩份及調查記錄、調查情況各一份,以證明死者尹旺德的調查情況;B3、協議書及收條,以證明被告支付錢款的情況;B4、松政復[2016]1號關于柳家余等53戶農戶建房申請使用農用地的批復,以證明死者尹旺德(村民)建房情況;B5、鶴慶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及時開展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通知,以證明死者尹旺德(村民)未辦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B6、被告系統內的運維監控對鶴慶龍珠的檢查記錄,以證明該基站在事故發生前2017年3月27日已進行過檢查。B7、事發現場照片3張,以證明出事地點現狀。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A2號證據的證明方向有異議,對A5號證明認為是網載資料,不可信。對其余證據都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都無異議,但認為B5號證據雖有文件規定,但并不代表村民都知曉該文件。對B6號證據認為是被告公司內部記錄,不代表對高壓線周圍的建筑物進行了巡查。
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供的A5號證據,因對方當事人對A5號證據來源有異議,且該份證據系復印件,故不予認定;現雙方提供的證據能與案件事實有一定的關聯性,合法性,故對A1-A4號、B1-B7號證據予以確認。
本案經審理查明:松桂鎮龍珠村委會軍南村村民尹旺德家的家庭人員包括尹旺德本人、其妻柳潤芳,長子尹學君、小兒尹學平。柳潤芳因肌體一級殘廢,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5月26日上午,尹旺德(受害者)獨自一人到自家新建平頂大門上方對新澆灌的頂面進行保養。在此過程中,因觸碰到距大門上方1.63米處在被告權屬管理范圍內的一根10KV高壓線路,尹旺德觸電后,從大門頂跌落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后鶴慶縣電力公司協助縣公安局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數據為在尹旺德戶大門西北側1.1米處豎有一電線桿,事發點10KV高壓架空線下線最東端離地面(水泥澆灌圍墻基礎)6.1米,大門高4.47米,觸電點至大門上沿1.63米。10KV高壓架空線西端下線距大門上沿2.43米。大門西北角電桿高7.92米,架空線下線至地面7.24米。尹旺德跌落位置距大門東側3.36米,距電桿6.4米。據調查,事發點10KV線路由聯通公司始建于2006年,2015年11月劃歸被告公司管理。在10KV線路建設初期,線下原沒有建筑物,符合高壓線路安全距離標準,后由于經濟發展,有部分村民在10KV線路周邊建房,但未報備線路權屬單位申請改遷或者絕緣處理。在死者施工前期期間,被告公司也未接到該的報備。2017年5月27日,在當地政府主持協商下,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主要內容是由被告先行向死者家屬墊付40000元。又由松桂龍珠村委會代表原告向被告公司出具了40000元的收條一張
判決結果
由被告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24900.7元(已扣除支付的40000元)。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雙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金卓杰
判決日期
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