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志博、孫文正等與孫紹安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豫0103民初949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7-09-2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巴志博、孫文正、朱廣超、朱繼凱、朱登科、劉劍飛與被告孫紹安、馬彩霞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二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起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巴志博向法院提交的其與劉俊楊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虛假的,2016年8月至今,其并未在二七區侯寨鄉劉灣村90號租房居住,而是一直住在金水區高新區,且該租賃協議簽訂的租用期限為2016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而巴志博等人向法院起訴的時間是2017年8月14日,并無證據證明在其起訴時在二七區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且仍在二七區居住,故本案不能依據該虛假協議確認巴志博住所地在鄭州市××區。原告與二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及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均為鄭州市金水區,該案應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被告孫紹安、馬彩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處理。
管轄權異議案件受理費100元,退回被告孫紹安、馬彩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韋亞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陶婷婷
判決日期
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