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皖1102執779號
判決日期:2017-11-30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章強寶與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依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346號民事判決書,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執行人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裁定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蘇國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存款21022.0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張承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張瑩瑩
判決日期
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