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廣西農(nóng)墾國有火光農(nóng)場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桂06民終1250號
判決日期:2017-12-27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陽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下簡稱陽江工程公司)因與廣西農(nóng)墾國有火光農(nóng)場(下簡稱火光農(nóng)場)債權代位權糾紛一案,不服東興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134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陽江工程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審法院(2017)桂0681民初1347號民事裁定;2、裁定上訴人擁有維護自身財產(chǎn)權的代位起訴權。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上訴人前訴是合浦縣華豐機械施工公司(下簡稱華豐公司),案由是施工合同糾紛,訴訟請求退還履約金、賠償損失等,標的是35萬人民幣;2、上訴人后訴的是被上訴人,是債權代位權的起訴。前后兩次起訴主體不同,訴訟案由不同,標的也不同。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錯誤的。
被上訴人火光農(nóng)場不作答辨。
陽江工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火光農(nóng)場償還原告10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案外人華豐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東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東經(jīng)初字第54號民事調解書已生效,華豐公司未履行債務。原告于2013年1月7日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年東興市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的執(zhí)行需等待被執(zhí)行人(華豐公司)與火光農(nóng)場訴訟的結果”。2007年3月5日,原告申請恢復執(zhí)行,又被裁定無結果。東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II日恢復執(zhí)行,又于2016年3月28日裁定華豐公司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被告與華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05)桂民一終第50號判決生效后,既未支付補償款給華豐公司,也未拆除所謂的違章建筑并進行復墾,就無權申請與補償華豐公司的200萬元相抵扣的理由。由于華豐公司沒有行使對被告的請求權,又沒有可供本案執(zhí)行的財產(chǎn);被告也不支付對華豐公司的補償款200萬元,原告提起代位訴訟,請求被告償還華豐公司欠原告的債務、利息及訴訟費用等。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案外人華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華豐公司與被告火光農(nóng)場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均已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生效判決。現(xiàn)原告以案外人華豐公司不行使債權和被告火光農(nóng)場不履行判決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支付工程補償款,構成重復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陽江工程公司的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學泳
審判員黃大亮
審判員唐光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秋媚
判決日期
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