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耀與北京市通州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北京潞同行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112民初22397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光耀(以下簡稱高光耀)與被告北京潞同行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潞同行公司)、被告北京市通州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高光耀、潞同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光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潞同行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091.2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2.潞同行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3974.8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3.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06年8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4500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4.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醫療保險損失賠償金2000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5.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05年6月13日至2006年8月2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60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6.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30天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094.5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7.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18045.6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8.潞同行公司支付其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1800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對此承擔連帶責任;9.訴訟費用由潞同行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05年5月12日,高光耀入職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從事廚師工作至2017年1月6日。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6年8月24日,高光耀與潞同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與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建立用工關系。高光耀與潞同行公司先后訂立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其中第三次潞同行公司應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綜上,高光耀不服京通勞人仲字[2017]第3044號裁決書訴至法院。
潞同行公司辯稱,我公司與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通州區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勞動派遣協議》(以下簡稱區委辦),約定從2006年8月24日起為其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我公司于2006年8月24日與高光耀簽訂勞動合同,將其派遣至區委辦。后我公司與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自2014年1月起將高光耀派遣至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工作。關于高光耀的各項訴請:首先,我公司與高光耀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我公司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其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故不應向其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賠償金;其次,我公司自2006年8月24日與高光耀建立勞動關系,故高光耀要求我公司支付其2005年6月13日至2006年8月2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于法無據;再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故高光耀要求我公司支付其2006年至2007年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請于法無據,且2008年至2011年期間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的訴請已過仲裁時效;又次,我公司與高光耀之間已簽訂勞動合同,現高光耀要求其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最后,我公司已依法為高光耀繳納社會保險,高光耀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綜上,我公司不同意高光耀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
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辯稱,首先,高光耀的訴請已超過仲裁時效;其次,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于2014年1月1日成立,作為用工單位,不應支付高光耀主張的各項訴請;最后,潞同行公司已為高光耀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無需支付其未繳納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綜上,不同意高光耀的訴訟請求,同意仲裁裁決結果。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高光耀系外阜農業戶籍。2006年8月24日,高光耀入職潞同行公司,入職當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高光耀被潞同行公司派遣至案外人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通州區委員會辦公室擔任食堂廚師。2014年1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約定被派遣單位由中國共產黨北京市通州區委員會辦公室變更為機關事務服務中心。2014年8月24日、2016年9月1日,雙方簽訂了期限分別為2014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3月12日的《勞動合同書》,均約定高光耀被潞同行公司派遣至機關事業服務中心擔任食堂廚師。2017年1月5日,高光耀以潞同行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離職。經核實,高光耀在潞同行公司工作期間,潞同行公司自2006年8月起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自2010年1月起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自2012年1月起為其繳納生育及失業保險、自2012年4月起為其繳納醫療保險。
2017年4月25日,高光耀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潞同行公司、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6091.20元、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3974.80元、2006年8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45000元、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醫療保險損失賠償金20000元、2005年6月13日至2006年8月23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600元、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30天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094.50元、2006年8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高溫補貼3600元、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18045.60元、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1800元。仲裁委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京通勞人仲字[2017]第3044號裁決書,裁決:1、潞同行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4766.7元;2、潞同行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未繳納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3144元;3、潞同行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日內支付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高溫補貼3600元;4、駁回高光耀的其他仲裁請求。高光耀認可仲裁裁決結果第三項,不同意仲裁裁決結果第一、二、四項,向本院提起訴訟,潞同行公司、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認可仲裁裁決結果。
庭審中,高光耀主張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潞同行公司未安排其帶薪年休假且未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潞同行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上述期間用工單位已安排高光耀帶薪年休假,高光耀亦未就其主張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潞同行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4766.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北京潞同行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未繳納失業保險損失賠償金419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被告北京潞同行人力資源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光耀2006年8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高溫補貼36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駁回原告高光耀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元,由原告高光耀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王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毛賽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