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縣宏光商貿有限公司與高治民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豫0622民初2161號
判決日期:2017-04-10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淇縣宏光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治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淇縣宏光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7月27日,被告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據,約定2014年年底還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不履行償還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淇縣宏光商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秦海泉
審判員宋麗君
審判員康利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李德宇
判決日期
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