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等與艾慶錕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閩0203民初11734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安裝集團公司”)與被告艾慶錕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靜平、被告艾慶錕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張曉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與艾慶錕無勞動關系;2.判令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不向艾慶錕支付20500元工資;3.判令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不向艾慶錕支付17600元的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判令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不向艾慶錕支付2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事實和理由:原、被告勞動爭議一案經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已作出廈勞仲案字[2017]第0994號仲裁裁決書。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認為該裁決書的證據不足且認定事實錯誤,理由如下:1.工資表中加蓋的“騰龍芳烴項目專用章”不是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的正式公章,真實性無法核實,且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已舉證證明騰龍芳烴項目在2014年已經結束,因此根本不能證明艾慶錕在2016年與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被告舉證的所謂委托書等證據都是2014年前的,不能證明張戈及魏少楊直至2017年和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無法證明被告想要證明的問題。3.經核實發票專用章,是原告單位員工葉闖因結算工程款需要到廈門行政服務中心提交后辦理的。
裁決書用以認定勞動關系的所有證據全部有瑕疵,認定的勞動關系屬于證據不足,因此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共同支付被告20500元工資、17600元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及2000元的經濟補償金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艾慶錕辯稱,廈勞仲案[2017]0994號裁決書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騰龍芳烴的章是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提到該章,該章應予以確認;委托書是2012年出具的,但騰龍芳烴是2016年還有尾款未結清,所以授權尚未終止,所以魏少楊在原告處工作是事實的;仲裁開庭時原告主張廈門分公司在2015已經沒有運營,我方提交發票刻章證據是證明2016廈門分公司還有實際運營。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系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在廈門設立的分公司。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未與艾慶錕簽訂勞動合同。
2017年5月3日,艾慶錕作為申請人以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一、確認艾慶錕自2017年2月15日起解除與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的勞動關系;二、要求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的拖欠的工資合計20500元;三、要求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7600元;四、要求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2017年6月28日,廈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廈勞仲案[2017]0994號裁決書,裁決:一、確認艾慶錕自2017年2月15日起解除與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的勞動關系;二、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應共同支付給艾慶錕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的工資20500元;三、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應共同支付給艾慶錕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7600元;四、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應共同支付給艾慶錕經濟補償金2000元。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決于2017年7月25日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審理中,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提交一份工商檔案記錄,擬證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集團公司免去魏少楊作為分公司負責人的職務,并于2014年12月變更謝寧為廈門分公司負責人,魏少楊在2014年12月之后以廈門分公司負責人名義出具的任何文書、憑證均無效,與原告無關。原告另提交魏少楊出具的承諾書,擬證明魏少楊在2015年4月14日承諾其不再以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負責人名義對外進行工作,并上交了相應的公章,承諾其無授權或超越授權以及因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印章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魏少楊承擔。原告提交稅務報表、葉闖勞動合同、2016年9月29日刻制備案的發票專用章時原告向廈門市政服務中心提交的申請材料,擬證明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派葉闖去廈門市政服務中心提交辦理廈門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均與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除2016年10月1日有一筆工程尾款入賬外,再無其他營業收入,不再經營。因此無需聘用工作人員,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與艾慶錕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提交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擬證明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的騰龍芳烴三個項目陸續施工完畢交付使用并于2015年4月工程進行結算,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不需要再在廈門設立相應人員進行運營工作。
艾慶錕認為,根據工商檔案記錄,魏少楊在2014年12月之后仍是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職員,仍主持分公司工作,謝寧雖是變更后負責人,但無實際主持工作。對2015年4月14日魏少楊給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因本案不涉及到魏少楊以分公司名義對外工作及使用公章的問題,魏少楊僅是以分公司人員的身份;承諾書僅是承諾不再以廈門地區的負責人對外,剛好證明魏少楊是廈門騰龍芳烴的負責人,因為該項目未結束,所以均是其在處理,后續處理時均是代表廈門分公司;其中說明上交的是財務章,公章和本人章,但是關于項目的項目章沒有上交,證明為何聘用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蓋的是項目章。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30日的稅務報表、葉闖勞動合同書;稅務報表,證明2016年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有一筆收入,與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主張的2015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沒有再開展業務是不符合的;葉闖的合同是與總公司簽訂的,艾慶錕提交的報銷單中有葉闖的簽字。2015年4月28日廈門天和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騰龍芳烴三個項目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真實性由法庭確認,只是結算審核報告僅是確定應該審核的款項,但是該款項沒有結算清楚,魏少楊等人是一直在處理這個事情。
艾慶錕提交加蓋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項目專用章的員工工資表、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補充協議簽署委托書、回執單、營業執照副本、人事任命書及任命書、微信聊天記錄、報銷單、企業基本信息、公章備案信息。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對員工工資表真實性有異議,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在2014年年底變更法人以后因騰龍芳烴項目已經施工完畢并投入使用,廈門分公司因此對外不再開展經營活動。2015年初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從魏少楊手中相繼收回魏少楊在任期間的所有印鑒,魏少楊也承諾不再以廈門分公司負責人身份開展業務。后續結算工作均收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在此期間在廈門沒有聘用過任何工作人員,也從未再行刻制使用過騰龍芳烴項目章,該工資表上加蓋的項目章系艾慶錕冒用偽造的。根據建設工程的實務,項目結束后該項目章的使命就結束了;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建筑安裝集團公司騰龍芳烴共有三個項目分別是1)DAC給水管和消防管網工程,2010年4月10日簽訂合同,2012年4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15年4月28日由廈門天和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2)制冷空壓站工程,2010年5月10日簽訂合同,2012年4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15年4月28日由廈門天和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3)熱電廠及新建倉庫周圍埋地管線改造工程,2011年10月18日簽訂合同,2013年5月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15年4月28日由廈門天和項目管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結算審核報告;魏少楊本人未出庭無法確認魏少楊本人簽字的真實性,并且2014年12月以后魏少楊不再擔任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負責人,2017年其無權代表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在艾慶錕的工資表上簽字確認艾慶錕的工資。且魏少楊于2015年4月給建筑安裝集團公司出具承諾書,其承諾因無原告總公司授權或越權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魏少楊承擔。張戈本人未出庭無法確認張戈本人簽字的真實性。張戈在騰龍芳烴項目結束后就不在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工作了,其不是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的負責人、管理人員也無權在員工工資表上簽字確認其工資情況。對委托書招投標文件等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及證明問題均有異議,上述證據均為艾慶錕主張勞動時間即2016年9月~2017年2月之前的證據,無法證明在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間魏少楊仍為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負責或主管人員,2014年以前魏少楊的身份不能證明2016年以后魏少楊的行為即無法證明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與艾慶錕間存在勞動關系。任命書非原件對真實性有異議,關聯性及證明問題有異議,且為艾慶錕主張勞動關系之前的證據,無法證實在2016年以后張戈仍在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任職。對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有異議,因微信的名稱是可以更名的,艾慶錕提交的聊天記錄無法證實對方系張戈本人。對報銷單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安裝工程廈門分公司在2016年已不再開展經營活動,不會產生相應的伙食費、油費等相關支出。對公章備案信息關聯性有異議,即使使用公章也是為了領取項目工程尾款,該行為也不能證明原告在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沒有經營活動
判決結果
一、確認艾慶錕自2017年2月15日起解除與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艾慶錕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7600元;
三、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艾慶錕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
四、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艾慶錕支付尚欠的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間的工資20500元;
五、駁回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黑龍江省安裝工程公司廈門分公司、黑龍江省建筑安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林晞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鄭立坤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