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馬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總公司、巴馬瑤族自治縣植物油脂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桂12執恢18號
判決日期:2017-08-14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巴馬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總公司(下稱:“巴馬建設公司”)與被執行人巴馬瑤族自治縣植物油脂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巴馬油脂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因被執行人巴馬油脂公司不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巴馬建設公司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2年8月27日作出(2002)河地民初字第57號判決和2003年3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桂民一終字第9號維持該案的二審民事判決,分別于2003年5月19日、2004年3月12日、2006年12月9日、2009年1月5日、2010年3月5日、2011年3月14日先后6次向本院申請執行該案,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原因,本院曾作出暫時終結該案的執行程序相應裁定。2016年9月22日申請執行人巴馬建設公司繼續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該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執行,立案號為:(2016)桂12執恢18號。
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1、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01081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約64萬(以銀行部門計算為準);2、負擔案件受理費16167元、保全費4867元、申請執行費4167元。在執行該案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請求,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和解,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申請執行人巴馬瑤族自治縣建設工程總公司自愿放棄一半的利息,同意被執行人巴馬瑤族自治縣植物油脂有限責任公司償還各項欠款共75萬元。因第三人巴馬旅游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已買下被執行人的債權,被執行人無能力償還申請執行人的欠款,經第三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協商一致同意,由被執行人委托第三人于2017年8月11日前,一次性將各項欠款共75萬元,匯入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帳戶后,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解除拍賣被執行人的1號辦公大樓,并制作結案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法院才能將該款轉給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雙方的債權債務消滅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該協議雙方自愿達成,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自簽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不得反悔
判決結果
終結(2002)河地民初字第57號及(2003)桂民一終字第9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藍國黎
審判員趙志剛
審判員蘭建強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韋繼穩
判決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