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8季月霞與響水興源電氣實業(yè)有限公司人事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蘇09民終4418號
判決日期:2017-12-28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季月霞因與被上訴人響水興源電氣實業(yè)有限公司人事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2017)蘇0921民初172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季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克元、房樹威、響水興源電氣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華、向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季月霞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響水縣人民法院(2017)蘇0921民初1729號民事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事實和理由:上訴人一審訴求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一、上訴人長期擔任被上訴人單位財務負責人等行政管理工作,被上訴人認為該崗位性質是生產崗,這不符合大眾的普遍認識。二、被上訴人對內部機構設置,以及崗位安排享有的自主權,不能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和企業(yè)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作出的規(guī)定。三、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崗位屬于生產性質,按現行規(guī)定生產崗女職工50周歲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剝奪了上訴人勞動權利。
被上訴人響水興源電氣實業(yè)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沒有從事過行政管理工作,上訴人主觀認為的管理人員就是管理崗是基于大眾的普遍認識,是錯誤的。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幾份勞動合同中,都明確了上訴人崗位為生產崗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裁定。
季月霞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請求確認原告任職的響水興源電氣實業(yè)有限公司電力服務分公司財務科長為管理崗位;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提起訴訟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系法人獨資的企業(yè)法人,具有自主經營權,即對外可獨立經營,對內可根據企業(yè)性質、經營需要行使管理權,其對內部崗位的設定,實為對管理架構的設計,法律不應干涉,他人無權干涉,故本案與原告季月霞無利害關系,亦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季月霞的起訴。
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確認在被上訴人處工作的崗位為管理崗,該訴訟請求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徐士平審判員李漢林
審判員惠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煜航
判決日期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