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桂0405民初980號
判決日期:2017-08-14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結明、吳少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建“梧州市職工文化活動綜合樓高壓配電工程”的工程質保金24881.1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質保金的利息(利息從2012年2月7日起暫計至2017年5月31日為6461.65元,以后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付清時止);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1年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梧州市職工文化活動綜合樓高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的梧州市職工文化活動綜合樓高壓配電工程的施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449000元等相關事項;另外約定工程結算經(jīng)財政審核后,余合同5%作為質保金,余款一次付清,質保金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簽訂合同后,原告按相關約定辦理開工手續(xù)并組織人員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雙方均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工程在2011年2月1日通過竣工驗收,工程質保期從此時起至2012年1月31日。工程竣工驗收后交付被告使用至今。2012年10月26日,梧州市財政局出具“關于下達財政投資項目評審結論確認的通知”,確認本工程審定結算造價為497623.81元,被告按確認審定結算造價扣留5%質保金24881.19元。根據(jù)合同約定,在保修期滿7天內,被告應返還原告的工程質量保證金24881.19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收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有:
1.原告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3.被告公司的電腦咨詢單,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4.施工合同,證明原告承接工程的事實;
5.驗收意見書,證明原告承接工程的事實;
6.梧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結論,證明確認經(jīng)評審的工程結算金額;
7.財務收款清單,證明被告已經(jīng)收到的工程款數(shù)額;
8.申請報告,證明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討質保金。
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愿放棄答辯、舉證及對原告舉證進行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8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依法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1年1月13日,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與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發(fā)包人、甲方)簽訂一份《梧州市職工文化活動綜合樓高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1.工程名稱為梧州市職工文化活動綜合樓高壓配電工程,工程內容為敷設高壓電纜及排管、安裝電纜分支箱HF-6、變壓器等;2.合同工期天數(shù)為30天,工程總造價為449000元;3.本工程合同簽訂后7日內,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收據(jù)后依據(jù)合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50%;4.本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收據(j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付至合同價款的70%;5.本工程送電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收據(jù)后的7個工作日內付至合同價款的80%;6.工程結算經(jīng)財政審核后,余合同價的5%作為質保金,余款一次付清,質保金自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安裝配電系統(tǒng)的相關工程。2011年2月12日,該工程竣工,雙方對該工程進行驗收。原告向被告移交了配電系統(tǒng)一套、電纜分支箱、干式變壓器一臺等設備,調試運行正常,經(jīng)南網(wǎng)集團梧州供電局、被告驗收合格,同意移交。2012年9月29日,梧州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該工程進行評審,審定結算造價為509367.96元(其中不含養(yǎng)老保險費造價為497623.81元、養(yǎng)老保險費為11744.15元)。被告于2011年3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9000元,于2013年2月支付工程款113742.62元,合計支付472742.62元。由于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24881.1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未果,故訴至法院成訟
判決結果
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應向原告廣西梧州華光電力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24881.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從2012年2月2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付清時止)。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元,減半收取290元,由被告梧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慎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郭瑩
判決日期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