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與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瓊72民初29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诤J路ㄔ?/span>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以下簡稱亞龍灣游艇會)訴被告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被告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里堤岸游艇會)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亞龍灣游艇會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由審判員姜凌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映紅、人民陪審員許國珍組成合議庭審理。本院于5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柘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曲驥原、貝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亞龍灣游艇會訴稱:2014年5月25日,"大飛洋9002"號船舶駛進原告經營管理的亞龍灣游艇會碼頭A7-1號泊位,但沒有及時辦理入會手續及交納泊位租賃費和管理費。截止2017年1月16日,"大飛洋9002"號船舶停泊在原告的碼頭已有968天,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下同)345456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大飛洋9002"號船舶停泊在原告碼頭泊位且不支付相應費用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嚴重影響了原告游艇碼頭泊位的使用。原告多次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其在付清拖欠的泊位租賃費和管理費后將船舶拖移,以停止對原告合法權益的侵害。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均未能與原告就泊位租賃費、管理費等達成一致意見,致使原告無法對亞龍灣游艇會碼頭A7-1號泊位使用和租賃,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作為船舶的所有權人,應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系船舶的實際使用人,應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1、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拖移占用原告泊位的船舶;2、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454560元;3、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121280元;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辯稱: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并非本案涉案船舶"大飛洋9002"的實際使用人,且從未對被答辯人實施過任何侵權行為,亦未為其造成過任何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相關規定,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未應訴答辯。
原告舉證,被告質證,以及本院認證的情況如下:
1.《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照片3張。證明"大飛洋9002"船權屬登記情況及"大飛洋9002"船現停泊于原告碼頭。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本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涉案船舶系該公司與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融資租賃業務項下的租賃物,盡管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為所有人,但租賃期間內并非涉案船舶的實際使用人。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不知曉也無需知曉船舶在租賃期間的使用情況,關系本案的侵權責任,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非本案適格被告。
2.《亞龍灣游艇會EO單》以及公證微信聊天記錄和郵箱郵件記錄的公證書2份。證明原告工作人員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就"大飛洋9002"船欠費事宜進行交涉及原告公司內部對"大飛洋9002"船出海情況的記錄。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本組證據中的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其不能證明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EO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系原告單方制作,無法核實真實性。
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經營許可證》、微信截圖及給原告發給兩被告的《律師函》及EMS快遞回單。證明原告多次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工作人員溝通處理"大飛洋9002"船占用泊位且不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并證明原告就此向兩被告發出過律師函,要求兩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認為微信截圖中無法核實微信雙方的身份,不能證明其有侵權行為。對于律師函,其未收到,也不能證明其有侵權行為。
4.律師服務費發票。證明原告向海南信達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服務費121280元。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認為律師費非必然產生的費用,不能證明該損失已經產生。
5.《泊位租賃及泊位管理費價目表》。證明原告經營的碼頭泊位租賃及管理費公示價格,證明"大飛洋9002"船占用原告泊位造成原告泊位損失的計算依據。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認為即便該證據是真實的,由于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原告已認可該船舶會員資格,待遇應按會員資格計算。
6.《催款通知單》2份,證明"大飛洋9002"船占用原告經營的碼頭泊位造成原告損失的具體計算方式。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其認為該證據系原告自行制作,無法核實真實性及實際損失。
7.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大飛洋9002"船于2014年5月進入原告碼頭停靠,當時進入該碼頭系以案外人白某用船名義進入,之后因無法聯系到白某,該船一直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原告經查詢了解到涉案船舶所有權人為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遂通過網絡與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的孫維溝通。
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舉證,原告質證,以及本院認證的情況如下:
《融資租賃合同》及其附件、《船舶轉讓合同》,證明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與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建立了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涉案船舶為租賃物,租賃期間的一切糾紛與出租人民生金融租賃公司無關。原告對本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對關聯系和證明目的不予確認,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有效需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并出租給承租人,本案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缺席,不能確認該融資租賃合同是否生效。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出租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承租人需占有租賃物,根據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兩被告之間已交付了涉案船舶。
本院認為,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因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三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本院對上述三組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4、5、6、7四組證據,被告未提供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其主張,且該四組證據與其它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可以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故本院對上述證據4、5、6、7四組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結合原告所提交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附錄中關于涉案船舶租賃的登記以及原告在庭審中認定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為實際使用人,可以確認涉案船舶已交付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故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認證結果及庭審調查的情況,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6月,"大飛洋9002"船,經案外人白某通知,進入原告所屬碼頭A7-1號泊位???。進入原告所屬碼頭后,該船首次于2014年6月8日出海在亞龍灣海域航行。該船分別于2014年7月5日、7月7日、8月8日及8月23日進行了出海航行,并于10月4日最后一次出海。其后,因聯系不上白某,該船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原告通過船舶登記信息了解到該船的船舶所有人系本案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并通過網絡查找到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聯系方式,并通過微信與該公司孫維聯系船舶管理事宜,但多次協商未妥,遂成訟。
另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與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由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承租涉案"大飛洋9002"船。后兩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在船舶登記機關辦理了船舶所有權及租賃情況登記。該船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民生金融租賃公司,租賃人為被告十里堤岸游艇會,船舶登記總長26.03米(約85英尺)、型寬5.83米、型深2.90米,登記船籍港為中山港。
還查明,原告所屬碼頭系會員制,游艇泊位租賃價格為:會員8元/英尺/天、嘉賓(非會員)38元/英尺/天,泊位管理費價格為:會員10元/英尺/月、嘉賓(非會員)50元/英尺/月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將占用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泊位的"大飛洋9002"船拖移;
二、被告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賠償侵權損失3205690元;
三、駁回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對被告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對被告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35406.72元,由原告三亞亞龍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亞龍灣游艇會負擔3665.10元,被告中山市十里堤岸游艇會負擔31741.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姜凌
審判員陳映紅
人民陪審員許國珍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楊衡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