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張靜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粵20民特167號
判決日期:2017-08-17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簡稱火王公司)與被申請人張靜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火王公司稱:1.在試用期間,火王公司發(fā)現(xiàn)張靜無法勝任工作崗位,不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wù)。經(jīng)績效考核,張靜為不合格;2.針對崗位要求,張靜一直未能提供相應(yīng)的學歷證明和其它有效證書。且經(jīng)背景調(diào)查,張靜填寫的工作履歷存在造假,誤導(dǎo)了火王公司的判斷,導(dǎo)致對張靜作出錄用決定。基于張靜試用期不合格且存在履歷造假,火王公司解除與張靜的勞動關(guān)系合法有據(jù),無需向張靜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賠償金。綜上,火王公司請求依法撤銷中勞人仲案字[2017]336號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張靜稱,張靜2012年入職寶悅嘉公司任職培訓(xùn)專員,在巴倫比公司任職期間也有講課,火王公司稱張靜履歷有問題,應(yīng)在張靜入職時作出判斷,而不是在入職三個月后才作出判斷。2017年1月18日火王公司就認定張靜不合格,為何2017年1月19日還讓張靜代表公司組織活動。張靜于2017年2月5日才收到試用不合格的通知。火王公司主張的張靜入職時間與事實不符。
經(jīng)審查查明,2017年4月25日,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中勞人仲案字[2017]336號終局裁決:火王公司須于裁決生效后即支付張靜違法解除勞動關(guān)系賠償金4900元、2017年1月1日至1月20日的工資3333.33元,以上合計8233.33元。
火王公司主張張靜試用期不合格以及存在履歷造假,并以此為由解除與張靜的勞動關(guān)系。為此,火王公司提交了工作指導(dǎo)文件、商學院考核表、通話錄音等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查,工作指導(dǎo)文件、商學院考核表沒有張靜的簽名,張靜對此不予確認,無法證明張靜試用期不合格;通話錄音無法確定通話人員的具體身份
判決結(jié)果
駁回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莉
審判員梁艷鳳
代理審判員盧俊輝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梁華喬
判決日期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