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彭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粵20民特166號
判決日期:2017-08-17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簡稱火王公司)與被申請人彭躍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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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火王公司稱:1.彭躍自行提交《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火王公司同意其離職,但離職時間應為人員招聘到位及工作交接后。因彭躍職位特殊,需交接的事項比較多,且彭躍后期又請假,故離職手續辦理時間比較長,但不能否認《離職申請單》的法律效力;2.火王公司提交的錄音也能證明彭躍一直在辦理工作交接,沒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火王公司已提供證據證明彭躍是以個人原因申請離職,火王公司無需承擔賠償金責任。綜上,火王公司請求依法撤銷中勞人仲案字[2017]53號仲裁裁決。
被申請人彭躍稱,因家人生病,彭躍于2016年8月20日提出離職申請,但火王公司以加薪為由要求彭躍留在公司,彭躍答應并繼續在公司工作。2016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彭躍因病向公司經理請假并獲得批準,對此彭躍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2017年1月3日,火王公司以彭躍沒有請假曠工為由不讓彭躍上班。在申請仲裁時火王公司才以彭躍之前提交的《離職申請單》進行抗辯。
經審查查明,2017年4月20日,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中勞人仲案字[2017]53號終局裁決:火王公司須于裁決生效后即支付彭躍2016年12月1日至22日期間工資4888.89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650元,以上合計12538.89元。
彭躍主張火王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無故將其辭退,火王公司不予確認,并在仲裁階段辯稱彭躍已于2016年8月23日向公司申請離職,但因彭躍崗位特殊,需三個月時間的緩沖期,故公司于2017年1月3日才要求彭躍辦理離職手續。彭躍確認曾因家人生病申請離職,但主張火王公司以加薪為由要求其留在公司,其答應并繼續在公司工作。經查,《離職申請單》反映彭躍于2016年8月23日以個人原因向公司申請離職,擬離職日期為2016年8月30日。
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庭審中,火王公司主張其以彭躍2016年12月21日以及2016年12月25日至30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與彭躍的勞動關系。彭躍辯稱上述期間其生病就醫,并已向公司經理請假,其并沒有曠工
判決結果
駁回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莉
審判員梁艷鳳
代理審判員盧俊輝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梁華喬
判決日期
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