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金格電工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粵1971執824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17-04-13
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桂林金格電工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東一法排民二初字第30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決,被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應當向申請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歸還款項483240.13元及利息(以483240.13元為本金,從2015年6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至還清之日止)、訴訟費11568.93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254.96元,申請執行人得款20254.96元。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一批(詳見查封清單),但案外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向本院提出異議【案號(2016)粵1971執異331號】,故需待異議審理結果出來才能進一步處理。另外,本院亦依法向東莞市國土資源局、東莞市車輛管理所、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行東莞分行、東莞銀行、東莞農村商業銀行、東莞市房地產交易所等部門調查了被執行人東莞市鑫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情況,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本院(2016)粵1971執8243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本頁無正文)
合議庭
審判長羅錦良
審判員李慧儀
審判員庾少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孔煥酬
判決日期
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