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冀0102行初66號
判決日期:2017-08-18
法院: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訴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晉敬,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委托代理人劉廣軍、李洪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某訴稱,我在南宮××××河溝村合法經營養豬場,因修建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致使我種豬場進出受到影響,我生產生活設施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為核實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我向南宮市交通運輸局、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和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均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2016年10月30日,我收到邢臺市交通運輸局作出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該答復稱:“你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查無存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由此,我認為邢臺路橋建設總公司在未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了違法施工建設。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于2016年11月1日收到查處申請書,至今未作出任何回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具有查處的法定職責。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現訴至人民法院,請求:1、確認被告不履行查處職責違法,并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劉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2016年10月31日致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的查處申請書、編號為1052613008518的EMS郵單及其查詢結果、土地租賃合同、2016年8月23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編號為1077800647817的EMS郵單、2016年9月12日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劉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冀交函辦[2016]1183號)、編號為1038504776921的EMS郵單、編號為1077800258117的EMS郵單、2016年10月28日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向劉某作出的《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編號為1060983449321的EMS郵單、編號為1077800644717的EMS郵單、2016年9月2日南宮市交通運輸局作出的《南宮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劉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回復函》、編號為1000878378512的EMS郵單。
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辯稱,根據原告劉某寄送的申請公開大廣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施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我廳已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依法作出答復,明確告知原告劉某向制作該信息的機關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公開。原告劉某在起訴書中自認:原告向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申請信息公開“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2016年10月30日該局作出答復稱“你所申請的信息查無存檔”。至此原告、我廳、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對于發放國省干線《施工許可證》是邢臺市交通局的職責,不是我廳職責范圍已經達成共識。對于原告劉某提出的“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及違法處罰,具有法定職責權限的行政機關是邢臺市交通運輸局。本案涉及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是邢臺市交通運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根據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公開的“行政權力清單”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而在其官網公布的“辦事指南”中進一步規定了關于“國省干線公路、縣道及重要鄉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批準”應提交的材料和辦理程序。關于本案涉及的工程項目未經許可違法施工的問題,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已經根據原告劉某的申請做出了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權限分工,已經由國務院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出了明確的權力劃分,并通過媒體公開權力清單,接受社會監督。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在其官網上公布了其“權力清單”包括(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原告劉某據此在向邢臺市交通運輸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得到答復后,得知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施工,隨即在2016年10月31日向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發出《查處申請書》。2016年11月18日該局已經對邢臺市公路工程管理處給予行政處罰:責令停止施工。原告劉某申請處罰的內容不屬于我廳的法定職權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二款同時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省交通運輸廳的“行政權力清單”和“省級部門罰沒事項清單”明確了我廳的法定職權范圍。其一,原告劉某訴請不屬于我廳行政許可的法定職權范圍。我廳對于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僅限于“除國高網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批準”;其二,原告劉某申請的查處行為不屬于我廳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我廳對于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僅限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原告劉某要求我廳履行法定職責理由不成立,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原告劉某對于邢臺市交通運輸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在程序上和適用法律上有問題,應當通過合法途徑以其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劉某通過向我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已經明知其申請的事項不屬于我廳管轄的職權范圍,卻在同一時間向兩級行政機關發出《查處申請書》,現在又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我廳進行處罰,徒增訟累。綜上所述,原告劉某要求我廳“履行法定職責”,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依據: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邢臺市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的決定(邢政發[2015]6號)、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市場主體行政審批后續監管清單、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官網上公布的行政權力清單及辦事指南、邢臺市交通運輸局責任清單、2016年10月31日的《查處申請書》、2016年11月18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行政權力清單、省級部門罰沒事項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7]1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河北省省級涉企收費和罰沒事項目錄清單(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發[2016]48號)、《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關于轉發河北省行政許可事項通用目錄(2016年版)的通知》(冀交辦政法[2017]47號)、《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轉發河北省省級涉企收費和罰沒事項目錄清單(2016年版)的通知》(冀交政法[2016]685號)、省交通運輸廳行政權力清單。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原告劉某向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和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分別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二單位公開“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項目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2016年9月12日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作出《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劉某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對原告劉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該項目的施工許可不屬于我廳批復或審發,屬于邢臺市交通運輸局批復或審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之規定,對于該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及申報材料’等信息,請你向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公開。”2016年10月28日邢臺市交通運輸局作出《關于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對原告劉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答復:“你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查無存檔。”2016年11月18日,邢臺市交通運輸局作出邢交決字[2016]第000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為邢臺市公路工程管理處未經批準,于2016年3月開始,在大廣高速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進行公路工程項目施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單位處以責令停止施工的行政處罰。2016年10月31日原告劉某向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郵寄查處申請書,申請被告河北省交通運輸廳對邢臺路橋建設總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而對“大廣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宮互通連接線增設工程”進行施工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5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玫潔
審判員泥艷奇
人民陪審員樊立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雪涵
判決日期
2017-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