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與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浙0382執19號
判決日期:2017-06-19
法院: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1659號民事判決書,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與被執行人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2016)浙0382執19號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償還申請執行人執行款11338804元及利息。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現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查,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無足額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的廠房已經拍賣成交,不足償還抵押債務,被執行人名下在本市無房產登記信息,現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已在樂清市廣播電視臺上予以曝光。申請執行人暫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尚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對本案尚未履行的執行款11338804元及利息先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2017)浙0382執19號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線索或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繼續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高春陽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阮晶晶
判決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