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與范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內0424民初3088號
判決日期:2016-11-02
法院:林西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范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將被告范某所有的錫精粉40噸(價值為人民幣350000.00元,精礦品味在20%以上)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公司所有的牌號為蒙D·CK163號的豐田牌越野車一輛做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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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告范某所有的錫精粉40噸,以查封清單為準。(價值為人民幣350000.00元,精礦品味在20%以上)
二、查封原告赤峰大井子礦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車輛牌號為蒙D·CK163號豐田牌越野車一輛。
以上財產查封期限為一年,申請人申請延長凍結、查封期限,應當在凍結、查封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凍手續,如未按期申請,則視為放棄續行權利。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王學良
判決日期
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