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皖0191民初3296號
判決日期:2016-11-04
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海峰、沈陽,被告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忠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償還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萬元,并支付利息149066.68元(暫計算至2016年7月31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律師費2萬元;3.陳世軍在案涉11.3049%質押擔保股權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4.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20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借人)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陳世軍(擔保人)簽訂兩份《借款協議書》約定: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8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5年9月19日,借款利率均為月利率2%,陳世軍用其持有的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1.3049%股權為該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責任。2016年3月23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陳世軍簽訂一份《借款補充協議》約定:該筆借款展期至2016年6月20日,到期后一次性償還借款本息,擔保人陳世軍繼續為該筆借款提供股權質押擔保,且擔保人須在5日內辦理股權質押手續。借款期間,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僅支付利息84000元,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
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共同辯稱:1.對借款關系及借款事實無異議,對已經支付的利息數額無異議;2.陳世軍是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9日作出減資的股東會決定,陳世軍持有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110萬的資本,減為500000元,即陳世軍自2015年4月29日起因減資享有600000元的債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陳世軍債權的計息,也只應計算至2015年4月29日,法庭在審理時應將雙方之間的債權予以沖抵,沖抵時間定在2015年4月29日,3、雙方的債權債務經過沖抵后,債權債務均可以抵銷,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沒有必要,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因提起訴訟產生的費用實際是增加訴累,浪費訴訟資源,該筆費用也不應由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承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陳世軍(擔保人、丙方)簽訂《借款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借款捌拾萬元整(800000元)用于資金周轉,借款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暫定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如雙方到期前10日未提出要求還款,則視為續借;乙方以轉賬的方式將所借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合肥銀屏花園支行,戶名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持有乙方11.3049%的股權,本協議各方同意丙方以其持有的股權為本次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責任,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因甲方違約而導致的乙方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借款到期后,若甲方不能如期償還借款本息,則甲方應按剩余本息總額每日1.2‰向乙方支付資金占用費,若引發訴訟,甲方還應承擔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甲方處蓋章,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乙方處蓋章,陳世軍在丙方處簽名。次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分兩筆向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指定銀行賬戶轉款800000元(550000元、250000元)。2016年3月23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簽訂《借款補充協議》一份,載明:2015年5月20日,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借款人、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出借人、陳世軍為擔保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書》,協議約定和黃公司向中科公司借款捌拾萬元整,陳世軍以其享有的中科公司11.3049%的股權為該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責任。合同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2%,借款期限為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現借款期限屆滿,經雙方友好協商,出借人中科公司同意借款人和黃公司續借,借款期至2016年6月20日,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償還本息,借款利率不變。擔保人同意繼續為該筆借款本息(包含律師費等)提供股權質押擔保,且擔保人須在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辦理質押手續,同時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屆滿之日起2年。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借款人處蓋章,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出借人處蓋章,陳世軍在擔保人處簽名。陳世軍未辦理出質登記手續。訴訟中,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陳世軍確認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經支付借款期內利息84000元。
2016年7月23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為其與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陳世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應支付代理費2萬元。2016年10月17日,安徽承義律師事務所開具一份安徽增值稅普通發票,載明:交款人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0000元。
另查明:2016年3月5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并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1.經參會股東表決一致同意解散公司;2.同意成立清算組,由股東聶勇任清算組組長。……。2016年4月18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清算組成員備案申請予以備案。
再查明:2014年6月13日,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召開第十二次股東會議,并作出股東會議決議:1.同意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至1150萬元;2.同意公司以科技類投資作為長期發展的一個目標;……4.同意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以上事實,有借款協議書兩份、網上轉賬匯款電子回單、銀行轉賬憑證、借款補充協議兩份、臨時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備案通知書、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萬元,支付利息149066.67元(暫計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日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20000元;
三、被告陳世軍在涉案質押股權價值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合肥中科視野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本案給付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91元,減半收取為6745元,由被告安徽和黃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陳世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楊曉晗
判決日期
201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