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大武信用社)訴被告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晉1128民初403號
判決日期:2017-08-22
法院:山西省方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岳XX、杜XX、劉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和平、被告岳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被告劉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杜XX、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岳XX、杜拖地共同清償向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及至還款之日的全部利息;2、判令擔保人劉XX及李XX對該貸款承擔連帶擔保償還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岳XX與原告方山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大武信用社簽訂《貸款合同》并立有借據,貸款金額為13萬元,貸款用途為養殖,貸款到期日為2105年12月30日,月利率7.93‰,逾期利率為在原利率基礎上加收50%。劉XX夫妻雙方提供相應資料并簽名,被告劉XX夫婦進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貸款按期發放,期內清理部分利息。到期后,經原告催收,被告違反誠信原則未予還款,擔保人對該貸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向本院提起上述訴訟請求。
被告杜XX辯稱,貸款及償還的金額都對著了,具體的不清楚。
被告李XX辯稱,把利息免了,本金我們兩家分期還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均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岳XX、杜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
還原告借款80000元及2017年4月21前欠利息19296.35元,2017年4月21之后至實際償還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895‰計算;
二、被告劉XX、李XX對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
任。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交納1150元,由被告岳XX、杜XX負擔。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聰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慧明
判決日期
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