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豫1702民初214號
判決日期:2017-08-30
法院: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凌信息股份公司)與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凌信息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憲師、南文斌,被告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凌信息股份公司訴稱,2002年,珠海高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凌信息公司)與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網通駐馬店分公司)建立業務關系,約定高凌信息公司向網通駐馬店分公司提供網絡優化系統設備及安裝服務和其他業務,經雙方多次對賬確認,被告欠921698元貨款至今未付。2008年10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與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駐馬店分公司)合并為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2016年4月,原告名稱變更為高凌信息股份公司。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921698元及利息。訴訟中,原告自愿放棄貨款275608元數額及利息的訴訟請求,請求被告支付貨款646090元。
被告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辯稱,經核實,被告不欠原告921698元,現尚欠原告646090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8年,高凌信息公司與網通駐馬店分公司多次發生業務關系,高凌信息公司依照網通駐馬店分公司的要求,為網通駐馬店分公司完成網絡優化及安裝服務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機房改造、光纖改造等工作。2008年,網通駐馬店分公司與聯通駐馬店分公司合并為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此后,高凌信息公司繼續為合并后的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提供上述服務等工作,至2010年止。一、關于機房改造價款。2014年11月3日,高凌信息公司(甲方)向被告發出往來賬目核對確認書,欲與被告就機房改造工作的價款數額進行對賬,該確認書載明有“截至2014年10月30日止,甲方賬面應收貨款為:人民幣大寫金額:肆萬元整,小寫金額¥40000.00元”等內容;2014年12月26日,被告聯合網通駐馬店分公司(乙方)在該確認書下方注明“截至2014年10月30日止,乙方承認的應付貨款為大寫金額:肆萬元,小寫金額40000”,并在下方乙方處加蓋“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印章。二、關于光纖改造價款。2014年11月3日,高凌信息公司(甲方)向被告發出往來賬目核對確認書,欲與被告就光纖改造工作的價款數額進行對賬,該確認書載明有“截至2014年10月30日止,甲方賬面應收貨款為:人民幣大寫金額:捌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整,小寫金額¥881698.00元”等內容;2015年1月6日,被告所屬的計劃與物資管理部在確認書下方乙方處加蓋“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計劃與物資管理部”印章。2016年4月,高凌信息公司變更為高凌信息股份公司。后原告以訴稱理由起訴來院,釀成糾紛。
訴訟中,原告稱,經庭審后核實,原告請求的921698元數額計算有誤,①原告曾與被告協商免除被告40000元債務,②原告多計算了235608元,以上合計275608元應予扣除,扣除后價款數額為646090元,并自愿放棄275608元數額的請求,僅請求被告支付646090元。被告對此予以認可,不持異議,稱被告尚欠原告64609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往來項目確認書等證據,以及原、被告陳述在卷,經庭審質證,據以認定
判決結果
限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報酬款646090元。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駐馬店市分公司如未在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亞楠
審判員周巖
人民陪審員張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肖琦
判決日期
201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