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駿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上海春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滬0117民初10766號
判決日期:2016-12-09
法院: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駿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合融資擔保公司”)訴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博椅業公司”)、上海春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潔公司”)、鎮江浩博航空鐵道設備研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斌,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婷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春潔公司、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駿合融資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浩博椅業公司歸還原告代償款10392700元;2、被告浩博椅業公司支付原告逾期違約金(以103927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日萬分之十五計算);3、被告春潔公司、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對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2013年6月,案外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信貸中心(以下簡稱“小企業信貸中心”)與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簽訂編號為2013年滬借字第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向小企業信貸中心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借款利率為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26%,逾期還款的罰息利率為按借款合同利率加收50%。案外人上海市再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再擔保公司”)為該筆貸款向小企業信貸中心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愿意為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在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其他一切有關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3年6月21日,原告與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簽訂編號為JHWTDB-2013第007號《委托擔保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浩博椅業公司作為小企業信貸中心的借款人,借款額度10000000元,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委托原告為再擔保公司向小企業信貸中心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規定的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如不按規定時間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則向被告浩博椅業公司追加收取逾期違約金(擔保額×逾期擔保天數×1.5‰),直至被告浩博椅業公司還清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此后,原告向再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保證書》,愿意為再擔保公司與小企業信貸中心訂立的《保證合同》項下,再擔保公司因履行保證責任代償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的債務而向小企業信貸中心支付的全部款項。
2013年6月21日,原告作為甲方、被告春潔公司、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作為乙方,雙方簽訂了《保證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乙方保證反擔保的債權為甲方向再擔保公司出具的《反擔保保證書》約定由甲方提供保證反擔保的貸款;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反擔保的范圍為甲方對再擔保公司承擔反擔保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它應付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甲方對再擔保公司承擔反擔保義務之日起兩年。
上述合同簽訂后,小企業信貸中心于2013年7月2日向被告浩博椅業公司發放了10000000元貸款。2014年3月20日,原告收到再擔保公司發出的《代付證明》,稱被告浩博椅業公司因經營出現問題,無法正常歸還2014年第一季度利息,再擔保公司已向小企業信貸中心提出代付利息189000元的申請,并要求原告向再擔保公司履行反擔保責任。當日,原告即向再擔保公司支付了189000元。2014年6月20日,原告在接到再擔保公司通知后又向其支付了2014年第二季度的利息193200元。2014年6月25日,原告收到再擔保公司發出的《代付通知書》,稱再擔保公司已經收到小企業信貸中心發出的索賠通知,要求其代償貸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0021000元,故要求原告履行反擔保責任。次日,原告分三筆共匯入再擔保公司賬戶10021000元。2014年7月3日,再擔保公司向原告出具《代付證明》,稱再擔保公司已向小企業信貸中心支付該筆代償貸款,實際扣款10010500元,剩余10500元退還原告。至此,原告實際代償10392000元。因被告浩博椅業公司至今未履行還款責任,其余被告也未履行反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委托保證合同》、《不可撤銷擔保書》、《委托擔保協議書》、《反擔保保證書》、《保證反擔保合同》、貸記憑證、代付保證金申請書、代付證明、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代付本金及利息通知書、索賠通知書、代付通知書、客戶回單、貸記來賬業務自動入賬通知書等證據。
被告浩博椅業公司辯稱:其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原告主張的逾期違約金計算比例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被告浩博椅業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春潔公司、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鑒于被告春潔公司、鎮江浩博公司、黃湘勛、徐秀春未到庭應訴,而被告浩博椅業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上海駿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款10392700元;
二、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上海駿合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違約金(以10392700元為基數,從2014年6月2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上海春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鎮江浩博航空鐵道設備研發有限公司、黃湘勛、徐秀春對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的履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上海春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鎮江浩博航空鐵道設備研發有限公司、黃湘勛、徐秀春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156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84716元,由被告上海浩博椅業有限公司、上海春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鎮江浩博航空鐵道設備研發有限公司、黃湘勛、徐秀春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曉暉
代理審判員劉紅艷
人民陪審員嚴融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薛智斌
判決日期
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