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星玉訴被告王泓霖、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沂民初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2016-04-05
法院: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星玉訴被告王泓霖、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星玉委托代理人劉樹太,被告王泓霖委托代理人馮奎、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玉明、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2015年1月25日18時30分,原告步行至沂水縣沂蒙山路星期天賓館門前路段,被被告王泓霖駕駛的魯QYS361號小型普通客車撞傷。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一、依法調解或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類經濟損失320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辯稱,在駕駛員持有有效證件,車輛年檢合格,構成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分項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我公司已給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在賠償時應扣除,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被告王泓霖辯稱:一、原告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應當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二、原告的損失是否均與交通事故有關,有待于證實,原告治療動脈瘤及糖尿病的相關費用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該由答辯人賠償,原告要求賠償數額過高,請依法予以核實;三、答辯人系被告山東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取得合法的駕駛證,事故車輛在被告安華農保加入交強險,答辯人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報案,并在沂水縣人民醫院墊付醫療費1202元,在沂水中心醫院支付1300元醫療費,被告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金60000元,答辯人承擔的份額應由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被告大地工程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是我公司的車輛,但駕駛員是在非工作時間內私自開車外出辦私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方向法院繳納了6萬元的保證金。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8時30分,被告王泓霖駕駛的魯QYS361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沂水縣沂蒙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星期天賓館門前路段,將過路行人原告劉星玉碰撞,造成劉星玉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沂水大隊認定,被告王泓霖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星玉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劉星玉受傷后在沂水縣人民醫院診治,在臨沂沂水中心醫院入院傷治療43天,共花醫療費165572.15元;原告劉星玉傷情經山東安康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構成Ⅷ級傷殘,經臨沂沂水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護理期評定為90日,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第一次庭審中,被告王泓霖對原告的傷情治療提出異議,并申請如下鑒定:1、對原告動脈瘤與車禍外傷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若有因果關系,鑒定是故外傷對動脈瘤的參入度是多少進行鑒定;2、對原告醫療費中治療動脈瘤和糖尿病的有關費用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臨沂民信法醫司法鑒定所對上述爭議問題進行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劉星玉外力與存在的動脈瘤之間存在共同因果關系,參入度為45%-55%;2、劉星玉醫療費用中用于治療動脈瘤費用113043.23元、用于檢查、治療糖尿病費用1934.55元。原告戶籍為沂水縣富官莊鄉高家石嶺村,為農村居民,庭審中原告提供沂水縣回民街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原告所在原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證人趙中華、劉云同證明一份,證實原告受傷前系回民街居民金緒富的保姆,因此原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長期在城鎮居住打工,本院酌情按照農村城鎮的平均值計算賠償數額;原告治療動脈瘤花費的醫療費以及住院治療產生的護理費等其他費用應當按照鑒定結論由原、被告分擔50%,原告檢查、治療糖尿病的醫療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的護理費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因原告事故發生時已年滿六十歲,且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法律規定及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本院確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107115.99元(165572.15元-113043.23元-1934.55元+113043.23元*50%),護理費3615.61元[(43天*2人+47天*1人)*54.37元/人*50%]
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43天*30元*50%),鑒定費2500元,
傷殘賠償金123312元(584440+237640)/2*30%,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復印費50元,共計240738.6元。
另,被告王泓霖駕駛的魯QYS361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泓霖系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處工作人員,該車在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未加入商業險第三者險。
事故發生后,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給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王泓霖給原告墊付醫療費2502元。
上述事實,有沂水縣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原告出具的身份情況證明、醫療費單據、醫療診斷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費單據,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劉星玉因交通故引起的經濟損失12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3615.61元,傷殘賠償金102884.39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共計120000元】,折抵事故發生后,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給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被告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星玉交通事故賠償款110000元;
二、被告王泓霖、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外一次性共同賠償原告劉星玉因交通故引起的經濟損失119738.6元【醫療費97115.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5元,鑒定費2500元,傷殘賠償金19427.61元,復印費50元,共計119738.6元】,折抵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泓霖給原告墊付醫療費2502元,被告王泓霖、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劉星玉交通事故賠償款117236.6元;
三、被告王泓霖、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第二項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00元,由原告劉星玉負擔1768元,由被告被告王泓霖、被告山東大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3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解曉田
審判員高沙
人民陪審員徐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張艷
判決日期
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