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與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382民初1659號
判決日期:2016-08-11
法院: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與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夏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133880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700萬元,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340萬元,借款金額總計1040萬元。該兩筆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尚有1003萬元未予償還。2013年7月31日,被告向樂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資金辦公室申請政府轉貸資金共計1003萬元用于了償還。嗣后,由于被告的房產出于查封狀態,無法辦理續貸手續,故被告尚欠樂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計1003萬元及利息未予償還。2015年10月21日,經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對原告享有抵押權的被告位于柳市鎮外向型工業區的房產進行拍賣,所得拍賣款計3451萬元均為原告所有的執行款。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請,請求由原告代為其償還樂清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本息合計11338804元,原告予以同意。2015年12月18日,經樂清市人民法院同意,該筆借款由原告通過樂清市人民法院從原告的執行款項中直接支付至樂清市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專戶。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338804元未予歸還。
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未作答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并在庭審中出示,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的權利,經本院審核,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應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清支行借款11338804元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交本院金融審判庭轉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33元、公告費200元,均由被告精益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包秀露
人民陪審員蔡許玉
人民陪審員方根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鄭秋子
判決日期
201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