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蘭山支行、山東天元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魯1302執3671號
判決日期:2016-12-20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蘭山支行申請執行山東天元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唐國欽、王友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臨沂市蘭山區公證處作出的(2016)臨蘭山證執字第697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暫不宜執行,亦未發現可以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的證據或證據線索,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尚有到期債務249535.14元及利息、遲延履行金未清償,在本案中應承擔的各項訴訟、執行費用亦未繳納
判決結果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憑本裁定書及原生效法律文書,隨時請求本院執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學強
審判員路東昌
審判員劉世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尤洪國
判決日期
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