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與李克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05民終1603號
判決日期:2016-12-22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滄州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克成、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亞太滄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魯0503民初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永安滄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小東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李克成、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亞太滄州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滄州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永安滄州支公司比一審判決少承擔33617.81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李克成一審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力不足,據此不能證明李克成在城鎮居住,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山東省2015年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李克成構成九級、十級、十級傷殘,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條的規定,其傷殘系數應為22%,一審按照24%認定不正確。2015年山東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882元,結合李克成的傷殘等級,其殘疾賠償金應為52280.8元(11822元×20年×22%)。同時,李克成的誤工費、護理費也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其誤工費應為3873.86元(11822元/365天×119天),護理費應為3769.94元(11822元/365天×29天×2人+11822元/365天×61天)。綜上,被上訴人的總損失為醫療費5254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52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2280.8元、誤工費3873.86元、護理費3769.94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130387.08元。按照一審認定的賠償比例,上訴人應賠償金額為26516.12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60133.93元,屬認定錯誤,應改判上訴人少承擔33617.81元。
被上訴人李克成、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亞太滄州支公司未作答辯。
李克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李克成損失醫療費56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誤工費10283.98元、護理費10283.98元、殘疾賠償金15141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605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000元,以上共計258458.96元,由亞太滄州支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永安滄州支公司按照民事比例承擔,再不足部分由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日6時15分左右,孫永興駕駛魯EN5083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東營市東營港沿港北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港北一路海科赫邦公司門口西側時,撞至前方同方向在路北側停駛的胡立國駕駛的、停放在此的冀JL9129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JRZ57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后尾部,致使孫永興當場死亡,乘坐在摩托車上的李克成受傷,摩托車損壞,造成本案交通事故。2015年11月9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東公交認字[2015]第00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永興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胡立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克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李克成在勝利石油管理局濱海醫院救治,花費治療費810元;隨后,李克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勝利油田中心醫院住院治療29天,花費51732.86元。本案審理中,李克成申請對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人數及期限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青島青大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李克成胸部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顱腦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右上肢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用為7000元,護理期限為90天,住院期間護理人數2人,出院后1人護理。李克成為此支付鑒定費用2000元。另外,李克成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利津縣鹽窩鎮臺中村208號,配偶為孟祥蘭,其女李建梅生于1990年3月10日,其子李建業生于2000年2月19日。李克成之母劉愛蘭生于1935年9月23日,共有三子,長子為李克成,次子為劉金民,三子為李克旺。次子劉金民年幼時,劉愛蘭將劉金民送養給劉愛蘭之弟劉立田。胡立國駕駛的冀JL9129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冀JRZ57重型廂式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冀JL9129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亞太滄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車和冀JRZ57重型廂式半掛車在永安滄州支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和不計免賠,保險限額分別為50萬元和5萬元。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兩車的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亞太滄州支公司已為李克成支付醫療費1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死者孫永興的親屬馬春雪、孫麗霞、孫國靖已先于本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5)河民初字第1370號。該案查明的各項損失為:死亡賠償金630900元、喪葬費2623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531.30元、交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財產損失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應予保護。胡立國與孫永興違反法律、法規停放及駕駛車輛,導致發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孫永興死亡、李克成受傷的后果。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胡立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孫永興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克成不承擔事故責任,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依法以該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李克成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合理合法損失,根據胡立國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認為其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涉案牽引車及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分別為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故雙方應與胡立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亞太滄州支公司作為涉案牽引車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李克成予以賠償;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永安滄州支公司按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關于李克成損失分析如下:1.醫療費。李克成受傷后先后在勝利石油管理局濱海醫院和勝利油田中心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52543.68元,上述費用均系李克成因治療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傷害而產生,對該費用依法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李克成因事故受傷住院共計29天,按照每天3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70元。3.殘疾賠償金。根據鑒定結論,李克成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一處九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確認其傷殘賠償指數為24%。李克成出生于1962年11月9日,根據李克成提供的河口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勝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廠港區管理站出具的證明以及該管理站出具的水電費收據,結合證人李吉和的證言,能夠確認李克成在2015年11月1日事故發生前,在東營市東營港經濟開發區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之規定,故應按照2015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計算其殘疾賠償金,計算得151416元(31545元×20年×24%)。4.誤工費。根據鑒定結論,李克成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119天,李克成主張按照2015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即每天86.42元計算,并無不當,故誤工費為10283.98元(86.42元/天×119天)。5.護理費。根據鑒定結論,李克成因傷護理期限為90日,其中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庭審中,李克成主張其住院期間由孟祥蘭、李建梅護理,出院后由孟祥蘭護理,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第三項關于傷殘賠償金的論述,對護理人員孟祥蘭、李建梅的護理費可按2015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42元/天計算得10283.98元【29天×2人×86.42元/天+(90天-29天)×1人×86.42元/天】。6.后續治療費。經鑒定,李克成的后續治療費為7000元,對該費用予以確認。7.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李克成證據,李克成母親劉愛蘭出生于1935年9月23日,截至李克成定殘時年滿80周歲,其育有三個子女,但其次子幼年時被送養,且李克成所交證據能夠證明其次子確已改姓劉,故應按2015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748元計算其被扶養人生活費,年限為5年,計得5248.8元(8748元*5年/2人*24%);李克成之子李建業出生于2000年2月19日,截至李克成定殘時年滿16周歲,但李克成第一次庭審中,自認其子在海港一個廣告裝飾店打工,一個月收入4000元左右,隨后庭審中,李克成未能提交證據推翻這一自認,故李克成主張李建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予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李克成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但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損害后果,一審法院認為該精神損害撫慰金以2000元為宜。9.交通費。李克成主張交通費1000元,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鑒于其住院、復查必然發生交通費用,并綜合其住院時間、地點、李克成傷情等因素,酌定該交通費以800元為宜。10.鑒定費。李克成因鑒定產生鑒定費2000元,均提供了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對此予以確認。綜上,李克成的各項損失有醫療費52543.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70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156664.8元、誤工費10283.98元、護理費10283.98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0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另造成(2015)河民初字第1370案件的受害人孫永興死亡,該案查明孫永興的各項損失為:死亡賠償金630900元、喪葬費26230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誤工費531.30元、交通費7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財產損失800元。綜合本案及(2015)河民初字第1370號案件孫永興的各項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各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李克成的各項損失由亞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共計10000元(該款亞太滄州支公司業已支付),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李克成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30000元;由永安滄州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李克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200446.44元的30%計60133.93元;由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賠償李克成鑒定費2000元。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一、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李克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30000元;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李克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共計60133.93元;三、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李克成鑒定費2000元;四、駁回李克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77元,減半收取2588.5元,由李克成負擔922元,胡立國、滄州市新華區廣利汽車運輸隊、孟村回族自治縣廣利汽車運輸隊負擔1666.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判決對李克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的認定是否正確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77元,由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童玉海
代理審判員王輝
代理審判員商衛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姣
判決日期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