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與滄州橫川自控設備有限公司等與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京0108民初637號
判決日期:2016-12-26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浩盛律所)與被告滄州橫川自控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橫川公司)、趙廣新訴訟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法官邵小輝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長生、陸友才共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浩盛律所委托代理人祁廣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橫川公司、趙廣新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浩盛律所訴稱:2014年5月26日,浩盛律所與橫川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浩盛律所依法負責橫川公司訴滄州中鐵裝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河北富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工作。浩盛律所具體負責的律師是祁廣輝。協(xié)議約定,雙方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橫川公司先支付代理費人民幣15萬元,待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調解、二審判決、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執(zhí)行回款到賬之日起三日內,再支付執(zhí)行到賬金額的6%代理費給浩盛律所。合同簽訂后,浩盛律所依法認真細致地開展工作,可橫川公司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和差旅費,其總是推脫、搪塞不予支付律師代理費。后代理案件以150萬元調解結案,兩被告應支付浩盛律所代理費9萬元,但至今未支付。為維護浩盛律所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望支持浩盛律所上述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橫川公司、趙廣新支付浩盛律所首期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2萬元;2、判令橫川公司、趙廣新向浩盛律所支付遲延利息;3、訴訟費用由橫川公司、趙廣新承擔。
被告橫川公司、趙廣新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甲方橫川公司(滄州四聯(lián)測控設備有限公司)與乙方浩盛律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甲方因與滄州中鐵裝備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河北富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事宜委托乙方律師作為代理人,乙方委派祁廣輝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應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15萬元;甲方應在案件執(zhí)行回款到賬之日起三日內,將執(zhí)行到賬金額的6%支付至乙方;乙方所需的差旅費用以一次性大包干形式向甲方收取,金額為2萬元;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橫川公司和浩盛律所在上述合同上蓋章。
上述合同簽訂后,浩盛律所律師祁廣輝作為滄州市四聯(lián)測控設備有限公司和橫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參與了簽署合同委托案件的審理進程,相關案件最終達成調解,由相關法院出具了調解書。
2015年9月4日,浩盛律所律師祁廣輝與橫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廣新簽訂《協(xié)議聲明》:“由祁廣輝律師于2014年5月代理橫川公司、滄州四聯(lián)測控設備有限公司與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滄州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滄州富越化工有限公司6個案件官司,按照合同要求,首先支付祁廣輝律師17萬元(其中李穎哲出資60%支付14萬元,趙廣新出資3萬元及承擔法院費用),官司結束再次支付執(zhí)行回來金額的6%。由于與滄州中鐵裝備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滄州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滄州富越化工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意見,支付共計150萬元,應支付祁廣輝律師9萬元,共計應支付祁廣輝律師26萬元。以上26萬元李穎哲應支付祁廣輝律師19.4萬元,李穎哲尚未支付;趙廣新支付祁廣輝律師6.6萬元,已支付5000元。以上責任明確,股東雙方分別支付律師費,由祁廣輝律師分別找李穎哲、趙廣新收取,特此聲明。”祁廣輝和趙廣新在上述協(xié)議上簽字。上述協(xié)議上沒有李穎哲的簽字。
訴訟中,經(jīng)本院詢問,浩盛律所確認,其在本案中主張的12萬元為《協(xié)議聲明》中約定的后續(xù)律師費9萬元及由趙廣新承擔的前期律師費3萬元。
訴訟中,浩盛律所未就《委托代理協(xié)議》中約定的執(zhí)行款到位時間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jù)。
以上事實,有原告浩盛律所提交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協(xié)議聲明》、調解書等證據(jù)材料以及當事人陳述和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滄州橫川自控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支付人民幣五萬四千元;
二、被告趙廣新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支付人民幣六萬一千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千零五十元,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已預交,由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負擔五十元;由被告滄州橫川自控設備有限公司、趙廣新負擔二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市浩盛律師事務所已預交,由被告滄州橫川自控設備有限公司、趙廣新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邵小輝
人民陪審員劉長生
人民陪審員陸友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宋敏
判決日期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