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彤與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勞動爭議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遼01民終12848號
判決日期:2016-12-27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彤,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沈陽市沈河區。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法定代表人:李學志,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高艷,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漢族,住沈陽市沈河區。上訴人石彤因與被上訴人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3民初54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春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董莉、審判員李曉穎(主審)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石彤上訴請求:1.被上訴人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5200元;2.支付工作期間的工資101200元;3.支付保險費22000元。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石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4000元;2.使用工程師證、學歷證、監理人員上崗證費用25200元;3.被上訴人支付我墊付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共計315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石彤于2014年7月在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參加監理人員上崗培訓,并于同月獲得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石彤未為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提供過勞動,不受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制度管理,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也未向其發放過任何薪酬待遇。2015年8月,石彤到新單位上班。2016年3月4日,因石彤原因需要轉注冊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石彤向沈陽市沈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仲裁委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沈河勞人仲不字(2016)20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石彤不服該仲裁結果,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法律規定和主體資格且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是勞動關系成立的要件。石彤雖在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辦理遼寧省建設工程監理員證書,但并未提供勞動,未受該單位規章制度管理,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對于石彤要求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石彤要求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支付住房公積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不予審理。關于石彤要求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支付工程師證、學歷證、監理人員上崗證應付費用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明沈陽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心使用其證件且應向其支付使用證件費用的事實,故對于其該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石彤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石彤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爭議的主要問題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陳述,未在被上訴人單位上過班,除被上訴人通知其將證件拿到監理協會審查外不受被上訴人管理,被上訴人也未向上訴人支付過任何勞動報酬,雙方當事人之間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條件。故上訴人提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22個月工資101200元的上訴請求,因超出一審訴訟請求,本案不予審理。綜上所述,上訴人石彤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石彤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春野審判員董莉審判員李曉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書記員席紅躍
判決日期
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