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文軍與北京北發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渝0112民初17414號
判決日期:2016-12-29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龔文軍起訴被告北京北發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發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文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章虎,被告北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龔文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并撤銷侵犯原告著作權的涉案內容;2.判令被告在網站http://www.beifabook.com/以及《重慶商報》上刊登因侵犯原告著作權的道歉聲明(內容以法院核實為準);3.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公證費、律師費)在內的經濟損失220000元;4.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重慶本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作家,筆名“紅豆豆”,著有《霧都之戀》、《霧都情殤》等多部中長篇小說。2014年12月初,原告發現被告經營的“北發圖書網”(www.beifabook.com)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將《霧都情殤》小說內容刊登在其網站上進行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原告對作品享有的署名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提出以上訴訟請求。
北發公司辯稱:1.被告已刪除在其網站讀書頻道上的涉案內容,故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被告已經在其網站注明了涉案內容的作者為“紅豆豆”,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益。另,原告使用的是筆名,即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益,也不會使社會大眾對原告的評價降低,依法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責任;3.被告在其網站上使用原告作品的部分內容僅為使讀者了解更多圖書信息,未提供下載服務,未向讀者收取費用,也沒有在涉案內容的頁面加載任何廣告,另外原告作品出版于2006年,年代久遠,且非暢銷作品,原告也不是知名作家,故原告主張220000元的損失賠償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龔文軍(筆名“紅豆豆”)為重慶市作家協會會員,其為作品《霧都情殤》作者,該作品于2006年5月由大眾文藝出版社第一次出版,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06)第042324號,國際標準書號:ISBN7-80171-797-X。庭審中,經比對雙方當事人確認該作品字數(含標點等符號)共計171494字。
北發公司為網站“北發圖書網”(www.beifabook.com)的主辦單位。(2014)渝證字第58573號公證書中內容顯示,在2014年12月19日點擊進入“北發圖書網”(www.beifabook.com),該網站讀書頻道中以節選的方式刊登有作品《霧都情殤》的部分內容并標明了作品名稱為《霧都情殤》,“作者:紅豆豆”。網站上顯示《霧都情殤》圖書名稱及作者名字頁面設置有“購買”鍵。庭審中,經比對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刊登內容與龔文軍創作的作品《霧都情殤》文字相同,字數為59000字。經現場勘驗,雙方當事人還確認該網站現已停止并刪除上述涉案全部內容。龔文軍當庭撤回本案第一項訴訟請求。
龔均軍為證明其合理支出,舉示了重慶市公證處向其出具的公證費發票一張(品目:法律服務費,金額:1600元)和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向其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一張(品目:法律服務費,金額:5000元)。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重慶市作家協會會員證、《霧都情殤》(書籍)、工業和信息化部域名查詢檔案(網絡打印件)、(2014)渝證字第58573號公證書、律師費發票、公證費發票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本院依法應予確認。至于龔文軍為證明其在文學界具有一定知名度而舉示的14份獲獎證書及44份龔文軍在相關媒體發表的其他作品和內容,因與本案涉案作品并無關聯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北發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龔文軍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8400元;
二、駁回原告龔文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北京北發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600元,龔文軍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樊雯龑
審判員馬莎
人民陪審員周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陳宗明
判決日期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