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竇1等與上海欣沁置業(yè)有限公司、錢凱確認合同有效糾紛申訴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滬02民申496號
判決日期:2016-11-30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錢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竇1,男,2009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法定代理人錢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竇2,男,2009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法定代理人錢某,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以上三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琦,上海市寶生律師事務所律師。以上三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健萍,上海市寶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原審被告):錢凱,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qū)。被申請人(原審被告):上海欣沁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法定代表人:朱堅勇,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金蘭,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長寧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法定代表人:唐如康,該局局長。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長寧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法定代表人:徐雅萍,該公司董事長。再審申請人錢某、竇1、竇2因與被申請人錢凱、上海欣沁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沁公司”),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長寧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長寧第一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3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錢某、竇1、竇2申請再審稱,申請人錢某應屬于系爭房屋的同住人,原審法院所作認定錯誤。原審法院依據(jù)不真實的申請認定系爭房屋戶內(nèi)人員對房屋權益達成一致意見,認定不當。此外,原審法院遺漏必要的共同訴訟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被申請人錢凱辯稱,根據(jù)動拆遷政策,錢某雖然戶籍在被拆房屋內(nèi),但其在他處享受過動拆遷待遇,不符合同住人資格,申請人所稱申請,合法有效。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被申請人欣沁公司辯稱,其為房產(chǎn)開發(fā)商,與拆遷內(nèi)容的確認無關,其認可原審法院的判決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駁回錢某、竇1、竇2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中偉
代理審判員包建俊
代理審判員周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姚君君
判決日期
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