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淼、王海崴與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內01民初65號
判決日期:2019-08-12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訴被告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工程局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9年5月30日,原告王本淼、王海崴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請書,請求追加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集團公司)、內蒙古中運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運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作出(2019)內01民初65號、(2019)內01民初65-1號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中建集團公司、中運公司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2019年7月15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農烈,被告中建工程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德斌,被告中建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樹鵬及被告中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豐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王本淼、王海崴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王本淼和王海崴系專利號為201521086960.0,名稱為“一種用帶肋鋼網鏤現澆的空腔樓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6全部有效。2018年10月初,王本淼、王海崴發現位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的“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實驗學校”項目中,被告未經原告的許可,擅自制造、使用了該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王本淼、王海崴當庭明確請求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建工程局公司辯稱,涉案項目實際中標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是中建集團公司,中建集團公司與中建工程局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主體。因此,本案與中建工程局公司無關。
中建集團公司辯稱,1、目前原告證明侵權的主要證據材料是公證書,但是公證書的內容并不能證實中建集團公司所使用的產品為侵權產品;2、中建集團公司所使用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是從中運公司處采購的;3、中建集團公司采購鋼網鏤的合同金額和實際結算金額均為64萬元,原告主張的50萬元的侵權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4、中建集團公司依據內蒙古工大建設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圖紙進行的施工。圖紙顯示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原告所主張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5記載的技術特征明顯不符。
中運公司辯稱,一、中運公司沒有制造、使用“一種用帶肋鋼網鏤現澆的空腔樓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沒有實施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原告主張的實用新型專利對應的專利產品應是空腔樓蓋。但是中運公司并沒有使用原告的專利技術制造專利產品(空腔樓蓋)。中運公司銷售給施工方的鋼網箱只是空腔樓蓋的一個部件,不是空腔樓蓋本身,中運公司銷售鋼網箱的行為不能直接認定為侵權行為,原告主張中運公司擅自制造、使用了其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原告主張中運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中運公司向中建集團公司銷售的鋼網箱的含稅銷售總價款只有646720元,原告主張的損失明顯過高。三、根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企查查等網站查詢信息,王本淼、王海崴持股或實際控制湖南標迪夫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標迪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標迪夫空心樓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慶標迪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名稱含有“標迪夫”的企業,并在上述企業擔任高管。本案中運公司出售給施工方的鋼網箱是從山東標迪夫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標迪夫公司)采購,該公司與王本淼、王海崴參股的上述公司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上存在相似或相同。中運公司認為王本淼、王海崴可能存在通過設立其他公司出售鋼網箱,導致采購方或使用方實際使用后侵犯其專利權,其再通過訴訟方式獲得賠償以獲利。王本淼、王海崴存在惡意維權的可能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系涉案專利號為201521086960.0、名稱為“一種帶肋鋼網鏤現澆的空腔樓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申請日為2015年12月2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6年8月3日。原告當庭明確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確定該專利的保護范圍。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帶肋鋼網鏤現澆的空腔樓蓋,由主梁、肋梁、上翼緣板、下翼緣板、柱和梁結構平臺、帶肋鋼網鏤組成;所述柱和梁結構平臺為暗平臺或明平臺或錐形平臺;所述下翼緣板砼中現場澆注有帶肋鋼網鏤的鋼網體;所述的帶肋鋼網鏤由鏤網、鏤端網、支撐網組成;所述的鏤網、鏤端網、支撐網均為金屬材料制成;所述鏤網構成帶肋鋼網鏤的周圍;所述鏤端網支撐鏤網構成帶肋鋼網鏤的端頭截面;所述鏤網構成帶肋鋼網鏤的內部空間高度;所述的鏤網、鏤端網由鋼網體制作;所述的鋼網體包含鋼板擴張網孔和V形肋和轉向連接片;所述轉向連接片兩邊的擴張網也不在同一方向;所述的支撐網為鋼網體或鋼筋網體;所述支撐網制作成形狀或m形狀;所述鋼筋網體由縱排鋼筋與橫排鋼筋垂直交叉端同軸多點焊接而成。該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本實用新型是在現場施工的空腔樓蓋模板上,由鋼筋砼或型鋼砼組合主梁,綁扎縱橫交叉的肋梁,形成肋梁網絡;采用‘工字型截面’樓蓋的結構時,鋪設下翼緣鋼筋,采用T型截面樓蓋的結構時,不鋪設下翼緣鋼筋;在柱和主梁結合部位形成結構平臺,柱和主梁結構平臺為暗平臺或明平臺或錐形平臺;其暗平臺與鋼筋砼組合梁在同一水平線上;在縱橫交叉的肋梁網格中安放帶肋鋼網鏤……”。該專利2018年度專利費已繳納。2018年10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3755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有效。
2018年10月15日,王本淼的委托代理人王永軍向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該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及公證員助理于2018年10月23日會同王永軍一同來到申請保全證據的現場,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的“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承建的市蒙古族實驗學校項目”施工所在地。在申請人的帶領下,公證員助理對工地內堆放的兩堆“金屬編織的籠箱狀長方體建筑材料”(該建筑材料單體形狀相似、規格不同、內部支撐結構不同,為規整六面體,王永軍稱該建筑材料名稱為“空腔樓蓋”)及兩個規格不同的單體的現狀進行了錄像,公證員進行了拍照后,又一同登上近處正在施工的一樓樓頂,對該建筑材料的使用現狀進行了現場拍照、錄像。公證人員現場制作了《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現場工作記錄》一份,拍攝照片23張。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出具(2018)呼森證內字第192號公證書,證明:1、附于該公證書之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現場工作記錄》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原件保存于公證處,原件上公證人員李強、楊昊倫及王永軍的簽名均屬實;2、附于該公證書之后的照片23張,為公證員現場拍攝取得,與上述施工現場當日當時的情形相符;3、附于該公證書之后的封袋內的錄像光盤一張系公證員助理現場拍攝取得的原始數據刻錄而成,錄像光盤內容與現場實際相符;封存袋上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森和公證處的印章、公證人員的簽名均屬實;該公證處保存一張刻錄光盤,光盤內容與現場錄像內容及發給申請人的刻錄光盤內容相符。該公證書所附的照片顯示證據保全現場標有“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承建呼和浩特市蒙古族實驗學校項目”。
中建工程局公司提交的《工程施工(房建)中標通知書》記載,施工招標備案編號為15010518070501023-BD,工程名稱為呼和浩特市十五年一貫制蒙古族學校建設項目施工的工程,確定中建集團公司為中標單位,中標規模主要包括教學樓、綜合樓、圖書館、體育館、宿舍、食堂等,中標標價為人民幣伍億捌仟壹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陸圓捌角陸分(581812836.86)元(其中安全措施費7222232.71元),工期自2018年8月15日開工至2019年6月30日竣工。2018年9月20日,中建集團公司與呼和浩特市十五年一貫制蒙古族學校籌建辦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工期、合同價格與上述中標通知書相同,并約定工程設計人為內蒙古工大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大設計公司)。
工大設計公司提供的設計圖紙“密肋樓蓋施工說明”處記載:“2、本工程可采用鋼網箱體形成空腹密肋樓蓋,鋼網箱尺寸為1000×1000、1000×700、1000×900等規格。箱體布置方式見圖紙;12、現澆空心板的施工,應符合《混淆土結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和《現澆混凝土空心樓蓋結構技術規程》(JGJ/T268-2012)的有關要求”。圖紙記載的空心樓板剖面圖記載內模據上下肋間板筋的厚度均為60mm。
2018年11月8日,中建集團公司(甲方)與中運公司(乙方)簽訂《材料(鋼網箱)采購合同》(合同編號:HHHTMGZXX016),約定中建集團公司向中運公司購買規格型號為900×900×200、900×700×200、900×600×200的鋼網箱各5200、650、650個(暫定量),合同暫定含稅價642720元,稅率3%,約定的交貨地點為上述蒙古族學校項目,約定的付款方式為中運公司每批次貨物交貨并驗收合格后開具全額發票交由甲方掛賬,按月結算,次月支付已結算額的75%,余款在停止供貨完成后半年內無息付清。中建集團公司所舉的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收料憑證》表明其于2018年10月8日、10月11日、10月16日收到了中運公司交付的三種型號的鋼網箱,且中建集團公司應支付的鋼網箱費用合計616320元(147000+219760+60360+44000+147000)。
中運公司提交的中國工商銀行匯款電子回單顯示,2018年10月2日、10月7日、10月11日、10月13日,中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喬飛分四次向成龍泉匯款合計439770元。成龍泉系山東標迪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節能建筑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高低壓配電柜、母線槽、電纜橋架、變壓器、箱式變電站、電氣自動化設備的銷售、安裝;五金交電、電線電纜、建材、勞保用品的銷售。
另查明,中運公司注冊成立于2018年6月6日,經營范圍包括:電線電纜、消防器材、砂石料、水暖配件、保溫材料、耐火材料、防水材料、建材、鋼材、金屬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電子產品、電子設備、通訊設備、環保設備、辦公設備、機械設備及配件(不含特種設備)、機電產品、電腦耗材、陶瓷制品、工藝禮品、日用百貨的銷售;防水保溫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鋼結構工程、園林綠化工程、裝飾裝潢工程服務;機械設備租賃;普通貨物運輸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經濟損失20萬元;
二、被告內蒙古中運商貿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義務在18萬元的范圍內與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本淼、王海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擔352元,由被告內蒙古中運商貿有限公司負擔3168元,剩余5280元由原告王本淼、王海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艷
審判員韓韜
審判員王海瑩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方巖
判決日期
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