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二團與新疆大羅素馬鈴薯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大羅素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兵1002民初304號
判決日期:2019-08-20
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巴里巴蓋墾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二團與被告新疆大羅素馬鈴薯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大羅素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二團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本案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師一八二團撤回起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張哲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媛
書記員徐杉
判決日期
2019-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