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1602執異233號
判決日期:2019-08-22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追加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聽證,申請執行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王政升到庭參加聽證,被申請人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稱,異議請求:申請追加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為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7)豫1602執2836號執行案件的共同被執行人。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2月24日,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602民初3840號判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應歸還申請人人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7562元。后申請人對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現申請人查明,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股東李發才、李月華系夫妻關系,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李發才、李月華系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共同股東,即該債務用于李發才、李月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請追加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執行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李發才、李月華轉入其兒子李濤名下資金和財產。
被申請人李發才稱,該筆借款是由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借款,應屬公司行為。我和李月華雖然是公司的股東,公司的注冊資金實繳1000萬,我們也沒有抽逃注冊資金。李濤和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所以說不應當追加我、李月華、李濤為本案的被執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1602民初3840號判決,判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償還申請人借款10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7562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告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追加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為被執行人。
另查明,被申請人李發才、李月華二人系夫妻關系,均為被執行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股東,申請人提交的工商登記信息顯示李發才、李月華認繳和實繳注冊資金分別為700萬元、300萬元。現被執行人周口市永發紡織有限公司的土地和廠房已經被政府納入拆遷范圍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周口市錦源環保產業有限公司申請追加李發才、李月華、李濤為被執行人的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無關的,可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王春華
審判員張輝
審判員盧俊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審判員王方嶺
判決日期
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