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閩0428執恢31號
判決日期:2019-08-23
法院:將樂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質權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閩0428民再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306萬元、律師費10萬元、執行費80560元,合計1324056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福建積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沙縣民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
判決結果
終結將樂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閩0428民再5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陳新越
審判員謝秀琴
審判員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朱正國
判決日期
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