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與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鄂0202民初1182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與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陳國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承俊、被告陳國松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立即共同給付原告律師服務費人民幣45萬元整;2、判令被告陳國松對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應給付原告律師服務費人民幣45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原告律師代理費與訴訟費用均由三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指派張承俊律師代理朱漢平、程剛、湯青云分別訴被告阮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三案,代理深圳周投有限公司、廣東信邦自動化設備集團有限公司、深圳豐瑞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分別訴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三案,共計六件案件;經受訴法院主持調解,六件案件的原、被告均已達成調解協議,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分別作出(2018)鄂0281民初815、816、817、818、1105、1106號共六份民事調解書。原、被告根據生效調解書協商簽訂了《律師服務費執行和解協議》,約定:1、乙方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和丙方阮軍自愿負擔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部分服務費用,在丁方擔保的前提下四方商定乙方和丙方共計支付給甲方(原告)律師服務費肆拾伍萬元整。2、乙方和丙方承諾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原告)律師服務費肆拾伍萬元整。3、丁方(被告陳國松)自愿為乙方和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限至2018年12月30日止。4、甲乙丙丁四方一致約定本協議管轄法院為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簽訂后,因乙方、丙方未能在協議約定期限內給付律師服務費,原告代理律師于2018年9月9日通過微信要求被告陳國松負責向被告催付律師費,被告陳國松明確表示自己作為擔保人將會留心律師費的事。此后,原告與擔保人雙方多次微信聯系,擔保人均要求給點時間由他與被告商量給付律師費。至今,原告未付收到被告的款項。故而成訟。
被告陳國松辯稱,1、協議約定的保證期間截止至2018年12月30日,原告在2019年5月之后起訴,顯然超過約定的保證期間。2、2018年9月9日,原告向其發微信,只是要求其催一下債務,并沒有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的答復》中明確主張權利的方式包括“提起訴訟”和“送達清收債權通知書”等。其在微信中回復的內容只是承認作了擔保,也表示也會留心,這只是對于做過保證的事實予以確認,并不是對原告主張權利作出回應;而且是否主張過權利,應當以原告的行為來判斷。
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未應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8年7月19日,原告與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軍就(2018)鄂0281民初815、816、817、818、1105、1106號六件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調解過程中,就六件案件的律師代理服務費達成了《律師服務費執行和解協議》;當時經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承俊與被告陳國松微信聯系,被告陳國松就上述協議的律師服務費同意進行擔保,后被告陳國松于2018年7月26日在蘇州張家港行政服務中心市場監督局窗口處在《律師服務費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確認。《律師服務費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為:“甲方為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乙方為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丙方為阮軍、丁方為陳國松;…一、上述六件股權轉讓糾紛案件,乙方和丙方自愿負擔原告委托甲方律師代理訴訟的部分服務費用,在丁方擔保的前提下四方商定乙方和丙方共計支付給甲方律師服務費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三、乙方和丙方承諾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律師服務費人民幣肆拾伍萬元整。四、丁方自愿為乙方和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協議簽訂后,2018年9月9日原告通過微信與被告陳國松聯系,微信內容為“@陳律師你好!8月已過,阮軍應付的律師費一分沒付,請你催一下”。被告陳國松同日回復“張律師好!關于律師費的事情,我也一直留著心的,畢竟是我作了擔保的。阮總認為股權變更沒有完成,是你的工作沒有到位,給他的融資造成障礙。你多費點心,能夠讓股權順利變更,律師費肯定會付的”“你聯系一下阮軍,我跟他說過了”。2019年4月24日,原告再次因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未付款,與被告陳國松通過微信聯系。后因被告未付款,故而成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服務費45萬元。
二、駁回原告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惠晶顯示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阮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莉娜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