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建忠與南通十建集團有限公司、季永明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蘇0612民初1214號
判決日期:2016-05-25
法院: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邢某某訴被告南通十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建公司)、季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邢某某申請王某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華衛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季某某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邢某某訴稱,通州萬頃良田項目38#、39#樓工程由被告十建公司總承包,其中內外粉刷工程分包給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分包給被告季某某,季某某又分包給原告。雙方曾于2013年6月左右口頭達成承包協議。此后原告依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期間被告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75000元,并由被告季某某出具欠條一份。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付欠款75000元并承擔自2014年2月1日至履行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十建公司辯稱,1.原、被告之間沒有轉包分包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只能向被告季某某主張權利。2.原告提交證據存在瑕疵,原告主張欠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便條內容系扣取維修押款,原告也應履行維修義務后方可請求返還。3.原告主張2012年維修款與本案沒有關聯。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季某某辯稱,原告提交所稱欠條缺乏真實性,并不能證明欠款事實,故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王某辯稱,其將工程分包給被告季某某后,因被告季某某沒有履行保修義務,而另行組織人員維修。此后其與被告季某某對已維修部分核對確認費用為39098元,該款應從工程款結算中扣除。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9日被告十建公司與南通神輝置業有限公司簽訂通州區萬頃良田B區拆遷安置房工程(三標段)建設施工合同,同時雙方簽署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該合同附件。該工程被告王某掛靠被告十建公司實際施工35#、39#樓(合同對應編號為114#、118#樓),其中被告季某某向被告王某轉包土建工程,2013年被告季某某將內外墻粉刷項目交由原告施工,均沒有簽訂書面協議。2014年初該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4年1月30日被告季某某與原告結算時扣留維修押金70000元,原告持有署名被告季某某的憑條。
2014年3-5月案外人周某某經被告季某某聯系對上述萬頃良田35#、39#樓內粉刷項目進行維修。此前原告也雇請周某某維修兩天,后經原告通知不再維修。2015年7月30日案外人周某某與被告季某某結算維修工資17000元。2016年初被告王某經與被告季某某核對代為維修費用39098元。
2015年12月-2016年1月案外人王某某經被告季某某聯系對該工程外墻磚、內墻項目進行修補,結算人工費用7445元。原告沒有參與被告季某某、王某對維修費用結算。
另查明,2012年8月1日被告季某某與案外人楊某簽訂泥工工程協議書,其中原告分包該協議書中361工地金霞北苑29#樓砌墻、外粉刷等業務。該工程與被告十建公司、王某無關。
2013年2月8日原告與被告季某某就該工程結算,被告季某某記錄本記載扣留361工地維修金5000元以及2011年原告預付生活費15000元。該工程雙方對維修事項沒有發生爭議。
此外,2011年原告還分包被告季某某所承接東林學苑外粉刷工程,原告預付部分生活費,此后雙方已結清該工程款。
以上事實,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案爭議的焦點:1.原告主張工程欠款性質如何認定?2.本案當事人民事責任如何認定?
審理中,1.原告認為對維修責任與被告季某某沒有約定,也沒有法定義務,被告亦沒有通知原告維修。且本案涉及層層違法分包,被告應支付原告實際發生的勞務工程款,并拒絕另行結算維修費用。三被告對此均不予認可。2.被告季某某認為361工地扣留維修金5000元,但少扣原告預付款10000元。原告對此認為其與被告季某某合作有三個工程,即2011年東林學苑、2012年361工地、2013年萬頃良田,該預付款與2011年東林學苑工程有關。
本案審理中,本院曾主持調解,因原、被告均堅持訴、辯意見,故無法調解達成協議
判決結果
一、被告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邢某某質量保修金工程款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38元,原告邢某某負擔782元,被告季某某負擔56元(被告負擔部分原告已墊支,待執行時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676元(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西被閘支行,戶名:南通市財政局,賬號:47×××82)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華衛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程
判決日期
201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