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華磊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石嘴山青年曼蓮花汽車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石執字第40號
判決日期:2015-04-07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仲裁字43號調解書向被執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蓮花汽車有限公司(原名石嘴山青年曼汽車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給付申請執行人寧夏華磊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監理費230000元、監理保證金5000元、附加監理費50000元、仲裁費14008元,并承擔本案執行費4385元,合計303393元。但被執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給付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石嘴山青年曼蓮花汽車有限公司(原名石嘴山青年曼汽車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03393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馬春茂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和延杰
判決日期
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