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與楊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魯0881民初1104號
判決日期:2016-05-30
法院: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訴被告楊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孔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凡清,被告楊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訴稱,2014年4月被告從我公司購買金大地牌化肥共計16噸,每噸3070元,因被告資金困難,向我公司出具欠條。后經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化肥款48000元。
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2014年4月14日楊某出具的欠款條1份。
被告楊某辯稱,我購買原告的化肥屬實,但是化肥沒有賣完,剩余的化肥我要求退還給原告,原告也一直沒有來拉剩余的化肥。當時原告的員工張某說,剩余的10噸化肥按每噸1500元處理給我,原告的員工要求我付清全部貨款,我當時沒有那么多現金,才沒有全部結清貨款。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楊某購買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經銷的“金大地”牌化肥。201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條載明:欠款事由“金大地28-6-6(2013年老肥)16噸,價格3070元(運費卸車費每噸70元某暫付)”。后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未能付款。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化肥款48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證實,已記錄在卷,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某集團公司山東省曲阜市分公司化肥款48000元(3000元/噸×16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孔凡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龐紅瑞
判決日期
201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