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寶民三(民)初字第288號
判決日期:2014-06-13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南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南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忠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南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原告原將位于寶山區南大路XXX號廠房320平方米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0日止。期滿后,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續租一年,截止于2012年7月30日止。被告在期滿前十幾天,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廠房內設備、生產資料、生活用品搬遷后留下一些簡易工作臺、空紙箱和安全帽,之后失蹤。直至2012年12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終于同意終止雙方的租賃合同關系,并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止的租金2萬元,同時允諾付清水電費。然,嗣后被告又下落不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租金2萬元,及水電費共計1114元。
被告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1日,原被告簽訂租房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寶山區南大路XXX號320平方米廠房出租給被告使用,期限自起2006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達成口頭協議,續租一年。被告付清了2012年7月30日前的全部租金。2012年12月1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陳炳亮出具欠條,載明,租房終止,共計欠房租2萬元,鑰匙已交章忠文。因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欠款,故涉訟。
審理中,原告提供兩份收據,第一份開具時間為2012年6月7日,載明,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3日,電費330元;第二份開具時間為2012年8月12日,載明,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電費712.5元,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水費81.6元。原告并表示,此前的水電費均由原告先行開具收據,被告根據收據中的金額向原告支付,上述兩份收據中的水電費被告均未支付。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租賃合同、收據、欠條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南文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付清租金2萬元,及水電費111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制定的期限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費327元,由被告上海華群勞防制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陶芳
審判員楊利民
人民陪審員時金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書記員黃鶯
判決日期
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