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泰安市合力得利電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9執復19號
判決日期:2019-03-06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復議申請人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岳公司)不服泰山區人民法院(2019)魯0902執異15號執行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關于申請執行人泰安市合力得利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公司)與被執行人泰安廣大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魯岳公司向泰山區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廣大公司在我單位地礦大廈項目施工的商業樓配電室配電設施,貴院因合力公司與廣大公司買賣合同一案,要求我單位協助執行在我單位的債權,我單位原則上無異議,但根據稅務與財務制度規定,廣大公司必須給我單位開具正規增值稅發票,只有收到發票后,我單位才能履行相關義務。因我公司僅是協助義務人,不是被執行人,貴院查封凍結我單位賬戶的執行措施不能成立。望泰山區法院解除對我單位賬戶查封、凍結措施。
泰山區人民法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合力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期間,以(2015)泰山商初字第745-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了廣大公司在異議人處的債權45萬元。案件立案執行后,泰山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異議人魯岳公司發出履行債務通知書,通知該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對被執行人到期債務339000元,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如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并向異議人送達了提取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到期債權的裁定。后異議人即未提出異議,亦未履行義務。2018年5月4日,泰山區人民法院以(2016)魯0902執111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提取扣劃了被執行人廣大公司在異議人魯岳公司的貨款98000元。2018年10月22日,泰山區人民法院以(2016)魯0902執1113號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異議人銀行存款241000元,實際已凍結51874.13元。為此,異議人向泰山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泰山區人民法院另查明,廣大公司在異議人的地礦大廈項目施工總審計金額為141.5萬元,異議人已支付107.6萬元,實欠被執行人廣大公司工程款33.9萬元,包括質保金7.075萬元,但已超出2年的質保期(質保期2年)。因被執行人沒有給異議人開具相應的工程款發票,異議人認為應扣留稅金27.182萬元。
泰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合力公司與被執行人廣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期間,泰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債權,案件立案執行后,該院依法向異議人送達了履行債務通知書,通知異議人限期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但異議人即未提出異議,亦未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泰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關于異議人提出,因被執行人沒有提供相關發票,不能履行相關義務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本案中,被執行人在異議人處的債權已經到期,被執行人在收到貨款后,應向付款人出具發票,這是合同的附隨義務,但被執行人沒有履行附隨義務時,異議人不能以合同相對方沒有履行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合同主義務。異議人履行完付款義務后,如果被執行人仍未向其出具發票,異議人可向被執行人另行主張權利或向有關稅務機關投訴。故異議人以被執行人沒有提供發票為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泰山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駁回異議人魯岳公司的異議請求。
魯岳公司向本院申請復議稱:請求依法撤銷泰山區人民法院(2019)魯0902執異15號裁定書,依法解除對復議申請人賬戶的查封凍結措施。事實與理由:一、我單位對泰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廣大公司在我單位的債權原則上無異議,但廣大公司必須給我單位開具正規增值稅發票,只有收到發票后,我單位才能履行相關義務。二、因我單位僅是協助義務人,不是被執行人,泰山區人民法院只能依據法律規定向我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不能凍結我單位賬戶。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泰山區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泰安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泰山區人民法院(2019)魯0902執異15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于剛
審判員張林
審判員張宗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陳珠慧
判決日期
2019-03-06